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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前了解了该事项,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蒋百顺李荣林朱兆斌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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