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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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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1-13 00:00:00 浏览:  4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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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转股增加股本
96329股,股份总数由4834863866股增加至4834960195股,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834863866元变更为人民币4834960195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号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号文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在江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现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公司现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代码 :91320500704043818X)。 91320500704043818X)。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34863866元。4834960195元。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增加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1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34863866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3496019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34863866股。4834960195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票的活动。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到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年内转让给职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2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间限制。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民法院提起诉讼。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亏损方案;
3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议;
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决议;
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担保事项;
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事项;
30%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他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4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者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交
5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章程所称“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担保;保;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担保。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6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时,的担保;
在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前,(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所在地设置会场,以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无论股东是亲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总资产30%的;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事项。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7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总数。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增加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除仅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8行搁置或不予表决。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采取现场和网络形式召开的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股东大会,其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布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网络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方案;
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方案;
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9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案;
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总经理的工作;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行使下列职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10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视为重大项目,应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基于上述规定,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决策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限为: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一)审议并决定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达到下述标准之一且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准的交易事项:
以上的,视为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报股东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会批准。
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方发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额应累积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算。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必须由股东大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决定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议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交易”的范围同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核、批准。
(二)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11事项且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核、批准。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到下述标准之一且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上述所称“关联交易”的范围同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就相关事项另行制定详细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会议;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价证券;(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并签署应由法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授予的相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关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职务的,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推举一名副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者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
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3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予以纠正;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由公司承担。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时,以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总资产”、“净资产”是指公
14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称“营业收入”、
“净利润”是指公司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增加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注:在修订本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本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董事长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上述修订及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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