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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同意公司在名称使用“华润”字号,该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促进公司业务成长。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月12日(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黄华生赵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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