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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
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百顺李荣林朱兆斌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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