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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五氯化磷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公司产能,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五氯化磷项目,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为308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2年(项目投资金额及建设周期最终以实际投资建设情况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治军陈琪侯向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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