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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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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久遇 发表于 2022-1-14 00:00:00 浏览:  4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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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君致法字2021243-2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5-2-2-1目录
一、《反馈意见》问题1:关于子公司刑事犯罪.................................5
二、《反馈意见》问题2:关于其他应收款及财务性投资............................24
5-2-2-2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君致、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普通股、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指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尔
发行人本次向赵继增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指2021年8月17日天图公司指北京天图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洛阳利尔指公司
辽宁中兴指辽宁中兴矿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洛阳利尔功能指公司
西峡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西峡县东山矿业指司
上海新泰山高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上海新泰山指全资子公司
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马鞍山利尔指资子公司
海城市中兴镁质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海城中兴镁质指全资子公司,2020年11月,变更名称为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辽宁利尔指人全资子公司
日照利尔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日照利尔指子公司
天津瑞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天津瑞利鑫指子公司
日照瑞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日照瑞华指子公司
海城利尔麦格西塔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中兴海城麦格西塔指
持有其100%股权
青海利尔镁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青海利尔指司
5-2-2-3海南利尔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
海南利尔指全资子公司
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上海利尔指公司利尔国际有限指利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越南利尔指越南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宝化国立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控上海宝化国立化工指股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
人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分别
审计报告指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2-00390号、大信审
字[2020]第2-00328号、[2021]第2-10068号
《审计报告》
宁波众利指宁波众利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义马瑞能指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刊登的《北京利尔首发招股书指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发招股书》公司于2010年4月2日披露的《北京市君致首发律师工作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公司于2010年4月2日披露的《北京市君致首发法律意见书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指《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管理办法》指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实施细则》指年修正)》
近三年指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
近三年一期指1-9月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2-2-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致法字2021243-2号
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558号)及所附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反馈意见》中相关反馈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师工作报告》表述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
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2-2-5一、《反馈意见》问题1:关于子公司刑事犯罪
1、申请人子公司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被判处非
法占用农用地罪。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说明,牌楼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出具《证明》,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亦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请申请人说明:(1)辽宁利尔及其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犯罪及被调查公诉
的具体背景、过程,在当地政府引入申请人投资的背景下申请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仍实施刑事犯罪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反映出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2)辽宁利尔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对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是否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是否正常生产经营;(3)辽宁利尔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仍在原址生产经营,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无,请说明原因及具体整改计划;(4)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导致辽宁利尔存在违反房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相关违法行为是否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海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乡镇出具的证明是否与司法判决一致、是否具备法律效力;(6)上述事项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辽宁利尔及其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犯罪及被调查公诉的具体背景、过程,在当地政府引入申请人投资的背景下申请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仍实施刑事犯罪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反映出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
(一)辽宁利尔及其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犯罪及被调查公诉的具体背景、过程
5-2-2-61、具体背景
2013年6月30日,由牌楼镇人民政府(甲方)、北京利尔(乙方)和海城市人民政府(丙方)签署了《海城市菱镁制品工业园区入驻企业项目用地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用地协议书》),约定由北京利尔在海城菱镁制品工业园区代家工业园内投资建设北京利尔镁质材料基地,涉及土地使用权证及项目建设的主要条款如下:
事项协议具体约定
关于土地使用、国有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由甲方负责协调将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部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分(约30000平方米),直接组卷报批,挂牌出让,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约定的六个月时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余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甲方及丙方负责全部调整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并在2014年12月底前,办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第一款:甲方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条款内容,为乙方在约定
时限内办理项目土地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第三款: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土地内的相关林地征用手续,并承担其所有费用。
关于场地平整的约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定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即可对项目用地进行建设场地平整、围墙施工和建设准备。
第五条第五款:甲方负责将项目土地地上范围内的所有种植、养殖以
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予以清除,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第六款:甲方负责将项目土地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下设施(包括管网改道、文物、坟墓、掩埋藏物等)予以清理、使乙方施工和生
产不受影响,费用由甲方承担。
关于先建后批建设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在全部项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前,项目的约定经过甲方及丙方批准;可采取先建后批的办法进行建设,乙方可以进5-2-2-7入全面施工阶段,不因由此产生任何形式的违规处罚现象。若出现,
则:
(1)若出现各种形式的土地违规检查、稽查,造成项目停工或
违规处罚等现象,由甲方及丙方负责协调并解决处理;
(2)若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如发改、规划、土地、环保、司法、安全等违章建设、违规审批等造成各种形式的处罚等现象,则由甲方及丙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并解决处理;
(3)所有由此造成的各种形式的罚没款等经济损失由甲方及丙方负责承担。
第一条第三款第3款:甲方保证土地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在施工建设
和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围堵、阻挠及干扰情形,若出现由甲方及丙方负责解决处理。
第四条第四款:乙方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海城市规划、土地、环保等
部门的审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但经丙方批准后,可采取先建后批的方式进行,不因由此产生任何形式的违规罚没款现象。
第七条第一款:丙方负责协调地方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开工前
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乙方项目开工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完备。
其他第六条第五款:乙方必须保证完成本次协议在第三条入驻园区项目方
面的要求,如因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达不到标准,或建设周期过长(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建成后不能保证正常生产运营,甲方将视其为闲置土地,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政策酌情进行处罚或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七条第五款:在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未能够按照
协议约定的履行时,丙方负责承接该部分权利、责任和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当地政府为引入发行人到海城市投资,为发行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了重要承诺和保障,包括协助发行人进行场地平整、允许发行人先建后批、
5-2-2-8承诺在2014年底前为发行人办理完毕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于对当地政府
的信赖及预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辽宁利尔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根据辽宁利尔出具的说明,在办理林地征用手续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发现牌楼镇人民政府、海城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利尔签订的用地协议,其中涉及先建后批等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后,才能推进后续林地手续的办理。因此,辽宁利尔、董益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海城市森林公安部门立案调查,进而被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有罪判决。
2、具体过程
根据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城市中兴镁质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董益生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381刑初260号](以下简称“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至2017年间,辽宁利尔聘用董益生为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占用林地,先后修建了电熔车间、浮选车间、悬浮车间、高纯镁车间和不定型车间。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辽宁利尔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辽宁利尔、董益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8月2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城市中兴镁质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董益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
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辽宁利尔、董益生未提起上诉,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董益生被判处缓刑正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目前缓刑的考验期限尚未届满,辽宁利尔和董益生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相应义务,依法承担了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二)在当地政府引入申请人投资的背景下申请人子公司及相关人员仍实
施刑事犯罪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反映出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
5-2-2-91、原因及合理性
经与辽宁利尔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地政府为引入发行人到海城市投资,与发行人签订《用地协议书》,且为发行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了重要承诺和保障,包括协助发行人进行场地平整、允许发行人先建后批、承诺在2014年底前为发行人办理完毕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辽宁利尔基于对当地政府的信赖及预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才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根据刑事判决书,辽宁利尔占用林地位于牌楼村、南沟村所在范围。根据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对辽宁利尔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地政府为了辽宁利尔等企业顺利入驻园区,为此已先期开展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完成了当地村民的整体搬迁,并将所有种植、养殖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及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下设施基本都予以清除完毕,土地上已无树木,只有少量杂草,无其他植被和林地资源。因此,辽宁利尔并未直接对林地植被和资源造成严重毁坏。
因此,在占用林地前,当地政府已对林地范围内的村民进行征地补偿并为辽宁利尔建设项目提供了重要保障,取得了辽宁利尔的充分信赖,基于《用地协议书》约定2014年底能够办理完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实施占用林地不会再直接
造成林地植被和资源严重毁坏的情况下,辽宁利尔才实施的犯罪,事出有因,具备一定合理性。
2、不能反映出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辽宁利尔的行为性质及情节相对较
轻如前所述,发行人是在海城市人民政府、牌楼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在《用地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开展的项目建设。
首先,在启动刑事程序前,辽宁利尔已按照《用地协议书》约定的140元/平方米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保证金另支付报卷费用合计44212470元。
其次,根据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对辽宁利尔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地政府为了辽宁利尔等企业顺利入驻园区,为此已先期开展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完成了当地村民的整体搬迁,并将所有种植、养殖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及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下设施基本都予以清
5-2-2-10除完毕,土地上已无树木,只有少量杂草,无其他植被和林地资源。因此,辽宁
利尔并未直接对林地植被和资源造成严重毁坏,在建设项目及生产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人身伤害事件,并未因刑事处罚事项引起其他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纠纷。
最后,2013年10月11日,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已出具《关于辽宁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海城镁质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同意辽宁利尔海城镁质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除此之外,辽宁利尔在建设过程中积极取得建设项目的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目前持有《排污许可证》并取得认定辽宁利尔配套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具备安全现状条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因此,辽宁利尔不存在凭借政府允许未批先建的保障和承诺下怠于办理建设项目其他手续的情形。
据此,辽宁利尔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保证金及报卷费用,未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并积极取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辽宁利尔实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与未支付费用、只建不批、故意隐瞒占用农用地等情形有显著区别,行为性质、主观恶意及情节相对较轻。
二、辽宁利尔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对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是否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是否正常生产经营
(一)辽宁利尔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对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是否具有重要影响
辽宁利尔全部土地面积为346374平方米,刑事处罚涉及的占用林地面积为
10.117公顷(折合101170平方米),前述林地占全部土地面积的占比为29.21%。
上述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主要为车间、道路等,辽宁利尔的电熔车间、浮选车间、悬浮车间、高纯镁车间和不定型车间占用了部分林地,公司的预制件车间、矿区不位于该林地上。
根据辽宁利尔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各车间并未全部占用到林地,只有一小部分占用到林地,但受限暂无法获知车间占用林地的具体面积,进而无法通过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面积占辽宁利尔全部建设项目的面积来判断违规占用林地部分
5-2-2-11对辽宁利尔和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辽宁利尔经营业绩占发行人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2020年主营业主营业务收入
项目2020年净利润净利润占比务收入占比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
7648.101.79%457.171.01%
及林地部分
辽宁利尔26183.176.12%1565.113.45%
发行人428068.12100.00%45326.82100.00%
2019年:
2019年主营业主营业务收入
项目2019年净利润净利润占比务收入占比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
10189.072.74%-2039.41-4.90%
及林地部分
辽宁利尔34882.149.39%-6981.90-16.79%
发行人371329.32100.00%41590.34100.00%
2018年:
2018年主营业主营业务收入
项目2018年净利润净利润占比务收入占比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
12364.073.90%1956.845.87%
及林地部分
辽宁利尔42328.2213.37%6699.2120.11%
发行人316650.83100.00%33307.95100.00%
注:1、以上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及林地部分所产生收入及净利润测算方法为:刑事处
罚涉及的占用林地面积/辽宁利尔全部土地面积*辽宁利尔营业收入及净利润。2、净利润口径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2-2-12从上表可以看出,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及林地部分占发行人对应期间合并范
围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3.90%、2.74%、1.79%,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5.87%、-4.90%、1.01%,占发行人整体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均较小。辽
宁利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3.37%、9.39%和6.12%,净利润占比分别为20.11%、-16.79%和3.45%,受产品市场行情的影响,整体占比规模不断下降,
2019年净利润波动较大主要系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造成跌价以及固定资产报废计提减值形成。由于辽宁利尔存在不涉及刑事处罚的土地面积规模较大,并且预制件车间、矿区不位于该占用林地上,刑事处罚存在涉及林地部分的情况不影响辽宁利尔整体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辽宁利尔主要生产镁砂、不定型耐火材料和预制件,定位为生产基地,主要向北京利尔内部单位销售,内部销售占比占
70%以上,再由集团内销售单位对外进行承包销售。一方面,耐火材料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众多,即使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及用地部分全部停工,发行人也可以委托外部单位加工生产,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发行人另一子公司海城麦格西塔也从事不定型耐火材料和预制件的生产,如果辽宁利尔刑事处罚涉及用地部分的生产受到影响,可及时转移到海城麦格西塔进行生产,不会影响北京利尔的整体业务经营。此外,辽宁利尔系北京利尔的二级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利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辽宁利尔承担责任,辽宁利尔的刑事处罚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辽宁利尔占用的林地占其全部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且其生产的产品主要向发行人内部单位销售,在辽宁利尔无法供货的情况下发行人有其他替代措施。
辽宁利尔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变化主要受产品市场行情、原材料价格波
动以及固定资产报废计提减值影响,未因刑事处罚导致辽宁利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下降。辽宁利尔经营业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并未对北京利尔财务状况或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辽宁利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
受到刑事处罚后,辽宁利尔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并新取得了《排污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质,并未对辽宁利尔的经营能力产生重大
5-2-2-13不利影响。目前,辽宁利尔正常生产经营,刑事处罚涉及林地部分占整体用地相对较小,所受刑事处罚未影响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
三、辽宁利尔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仍在原址生产经营,非法占
用农用地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无,请说明原因及具体整改计划
(一)辽宁利尔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仍在原址生产经营
辽宁利尔2019年以来正常生产经营,2019年和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4882.14万元和26183.1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981.90万元和1565.1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变化主要受产品市场行情、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固定资产报废计提减值影响,未因刑事处罚导致辽宁利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下降。
根据刑事判决书,就辽宁利尔在林地上修建车间,刑事判决书并未要求辽宁利尔拆除或搬离车间。
根据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说明,辽宁利尔入驻菱镁制品工业园区,对海城的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市政府不会要求辽宁利尔进行搬迁,可以继续在原址进行生产经营。
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后,辽宁利尔所占用林地范围的前述车间并未被拆除和搬离,辽宁利尔仍在原址生产经营。2019年以来,辽宁利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刑事处罚导致重大变化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无,请说明原因及具体整改计划
1、是否已完成整改及未完成整改的原因
辽宁利尔全部土地面积为346374平方米,刑事处罚涉及的占用林地面积为
10.117公顷(折合101170平方米),占比为29.21%。根据刑事判决书,就辽
宁利尔在林地上修建车间,刑事判决书并未要求辽宁利尔拆除或搬离车间。
根据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就辽宁利尔使用的林地,林地上已无林地使用权人,牌楼镇人民政府已向村委会和村民支付了全部的土地补偿款项,辽宁利尔无需再向村委会及村民支付其他款项,与辽宁利尔就土地使用无纠纷。
5-2-2-14根据辽宁利尔的说明,考虑到北京利尔2013年即已与牌楼镇人民政府、海
城市人民政府达成《用地协议书》,辽宁利尔已陆续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保证金及报卷费用,且建设项目已建成并雇佣了大量当地劳动力,因此,政府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辽宁利尔,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并未要求辽宁利尔进行整改或者处罚。未来如果相关部门要求辽宁利尔支付生态损失补偿或者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辽宁利尔一定及时支付或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根据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目前没有林地权利人向市、镇两级政府和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对辽宁利尔主张民事责任,或要求对辽宁利尔进行行政处罚,政府主管部门也不会就此事对辽宁利尔进行行政处罚。
2、具体整改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针对本次非法占用农用地,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如下:
(1)辽宁利尔制作林地使用报告等资料并履行相关手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在原有林地上新增建设物;
(3)加强对公司人员培训,保障合规用地。
根据辽宁利尔的说明及对辽宁利尔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由于政府职能部门调整、农用地用地指标购买等多重因素,导致之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延误。当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无实质性障碍。目前,辽宁利尔已委托辽宁茂原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制作林地使用报告,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已收到辽宁利尔申请林地的使用报告并报送至鞍山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辽宁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预计辽宁利尔可在2022年取得林地使用批复,取得林地使用批复后即可合法使用林地。取得林地后,进而由相关部门组织辽宁利尔项目整体土地的招拍挂手续后,辽宁利尔即可以取得项目土地的完整土地使用权。
5-2-2-15四、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导致辽宁利尔存在违反房屋建
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未直接导致辽宁利尔受到房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一)在房屋建设方面,根据辽宁利尔出具的说明,辽宁利尔非法占用的林
地上拥有的房屋建筑物,主要包括电熔车间、浮选车间、悬浮车间、高纯镁车间和不定型车间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前述车间都是只有一小部分占用到林地,并非整个车间都在林地范围。该等房屋建筑物系辽宁利尔生产经营所需,均系辽宁利尔出资自建并实际占有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待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后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相关手续。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对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进行特别要求和规定,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辽宁利尔出具的说明,辽宁利尔并未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开展前述工作。
针对辽宁利尔取得采矿权的露天矿山,辽宁利尔已取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5日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9月29日
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针对辽宁利尔现有的建设项目及情况,2021年5月27日,辽宁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辽宁利尔镁质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认为辽宁利尔配套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整改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安全现状的条件。
(三)在环境保护方面,辽宁利尔现持有鞍山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7月21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根据辽宁利尔出具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辽宁利尔在林地上建设的车间主要排放的污染物为粉尘、固体废物,但是未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主体依法处置,报告期内,其每年均按时缴纳环境保护税。
5-2-2-16综上,辽宁利尔目前正常经营,虽然非法占用农用地客观上导致了其暂时无
法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等情况,但不存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违反房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
海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出具的证明是否与司法判决一致、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
1、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辽宁利尔被纳入《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录类别为大气环境。根据辽宁利尔提供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辽宁利尔在林地上建设的车间主要排放的污染物为粉尘、固体废物,但是未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主体依法处置,报告期内,其每年均按时缴纳环境保护税。
经本所律师检索,报告期内,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辽宁利尔不存在其他环境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经与辽宁利尔相关
人员访谈了解,在占用林地前,曾在占用林地范围的村民已相继搬离,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林地权利人人身伤害。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检索,报告期内不存在以辽宁利尔为被告的重大人身损害纠纷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2-2-17如前所述,辽宁利尔仅是基于对当地政府的信赖及预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才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当地政府为了辽宁利尔等企业顺利入驻园区,为此已先期开展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完成了当地村民的整体搬迁,并将所有种植、养殖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及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下
设施基本都予以清除完毕,土地上已无树木,只有少量杂草,无其他植被和林地资源。后由于政府职能部门调整、农用地用地指标购买等多重因素,导致之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延误。虽然牌楼镇人民政府和海城市人民政府未能全面履行《用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但辽宁利尔一直配合各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已相继出具证明文件。
由于事出有因及具备一定合理性,且辽宁利尔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因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社会影响相对并不严重。
2、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充分
(1)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辽宁利尔系北京利尔的二级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利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辽宁利尔承担责任。辽宁利尔已依法缴纳了罚金,其受到的三万元罚金金额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均很小,不会对北京利尔财务状况或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受到刑事处罚后,辽宁利尔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并新取得了《排污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质,并未对辽宁利尔的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辽宁利尔涉及刑事犯罪占用的林地占辽宁利尔的整体土地面积较小,辽宁利尔受到刑事处罚后,北京利尔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目前没有林地权利人向市、镇两级政府和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对辽宁利尔主张民事责任,或要求对辽宁利尔进行行政处罚,政府主管部门也不会就此事对辽宁利尔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辽宁利尔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5-2-2-18(2)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
经与辽宁利尔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当地政府为了辽宁利尔等企业顺利入驻园区,为此已先期开展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完成了当时在土地上的村民整体搬迁,并将所有种植、养殖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及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
下设施基本都予以清除完毕,土地上已无树木,只有少量杂草,无其他植被和林地资源。因此,辽宁利尔并未直接对林地植被和资源造成严重毁坏。在占用林地前,林地权利人亦未充分利用林地,牌楼镇人民政府已向村委会和村民支付了全部的土地补偿款项,辽宁利尔无需再向村委会及村民支付其他款项;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林地权利人人身伤害,牌楼村、南沟村与辽宁利尔就土地使用无纠纷。在占用林地前,林地权利人亦未充分利用林地,在辽宁利尔支付土地出让保证金及牌楼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项后,未对林地权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即未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在使用农用地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林地权利人人身伤害,即未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根据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说明,辽宁利尔入驻菱镁制品工业园区,对海城的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市政府不会要求辽宁利尔进行搬迁,可以继续在原址进行生产经营。
根据牌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认为辽宁利尔本次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而受到刑事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亦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目前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障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刑事处罚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海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出具的证明是否与司法判决一致、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1、海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出具的证明是否与司法判决一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主要从已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及应承担的刑罚角度,决定追究辽宁利尔及董益生的刑事责任。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
5-2-2-19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不具备司法审判的职能,其出具的证明也未对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作出任何修正或作出相反认定,其内容主要是对《用地协议书》部分内容的再次确认及重申各方将会继续努力推进辽宁利尔合法用地的进程。
因此,海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出具的证明与司法判决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未有相反论述,具备法律效力。
2、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经本所律师通过海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检索,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查处土地、矿产、林业等违法案件。另外,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此,针对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海城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海城市人民政府、牌楼镇人民政府作为市、镇两级政府及《用地协议书》的签署主体,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亦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六、上述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上文第五个问题“(一)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2-2-20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首先,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2中的回复:
1、从行为性质方面,在受到刑事处罚前,辽宁利尔已与行政机关就项目土
地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土地出让保证金和报卷费用,与未支付费用、故意隐瞒占用农用地的情形有显著区别;同时,辽宁利尔、董益生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从主观恶性方面,行政机关收取了辽宁利尔支付的土地出让保证金和报卷费用,辽宁利尔基于对行政机关短期内办理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信任而占用农用地,并一直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主观恶性较小;
3、从社会影响方面,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如上文第五个问题“(一)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所述,该违法犯罪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再次,根据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辽宁利尔相关人员访谈,当地政府为了辽宁利尔等企业顺利入驻园区,为此已先期开展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完成了当时在土地上的村民整体搬迁,并将所有种植、养殖以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及地下范围内的所有地下设施基本都予以清除完毕,土地上已无树木,只有少量杂草,无其他植被和林地资源。因此,辽宁利尔并未直接对林地植被和资源造成严重毁坏。在占用林地前,林地权利人亦未5-2-2-21充分利用林地,牌楼镇人民政府已向村委会和村民支付了全部的土地补偿款项,
辽宁利尔无需再向村委会及村民支付其他款项;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林地权利人人身伤害,牌楼村、南沟村与辽宁利尔就土地使用无纠纷。在占用林地前,林地权利人亦未充分利用林地,在辽宁利尔支付土地出让保证金及牌楼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项后,未对林地权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即未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在使用农用地过程中,未发生群体性纠纷或造成林地权利人人身伤害,即未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辽宁利尔占用林地事出有因,且未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报告期内,辽宁利尔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虽然超过发行人同期合并报表层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5%,但未因刑事处罚导致辽宁利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辽宁利尔主要向北京利尔内部单位销售,在辽宁利尔无法供货的情况下发行人有其他替代措施,辽宁利尔经营业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不会对北京利尔财务状况或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就以上事项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海城市菱镁制品工业园区入驻企业项目用地服务协议书》及土地
出让保证金、报卷费用支付凭证,核查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辽宁利尔依约支付款项的情况;
2、查阅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辽0381刑初260
号]刑事判决书,核查辽宁利尔的犯罪事实、占用林地的情况及建设项目的背景、过程等情况;
3、查阅辽宁利尔提供的厂区图及林地范围图(未经主管部门核定),就其
车间占用林地的范围进行基础比对;
5-2-2-224、查阅辽宁利尔2018、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与发行人合并范围的同
期收入及利润情况进行比较,确定辽宁利尔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的比重;
5、查阅辽宁利尔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质,查阅辽宁利尔建设项目备案、环评、环保设施验收、安全现状评价文件,取得辽宁利尔与第三方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及受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取得报告期辽宁利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支付凭证,核查辽宁利尔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是否仍正常经营,是否遵守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6、查阅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牌楼村实施征收补偿的批复及牌楼镇房屋
拆迁中心与村民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补偿款签收文件,取得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南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核查村民取得土地补偿款及辽宁利尔占用林地前土地的情况,与当地村民是否发生纠纷;
7、查阅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牌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
核查是否会就非法占用林地对辽宁利尔进行处罚,结合辽宁利尔与辽宁茂原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服务费支付凭证,核查辽宁利尔当前办理林地土地手续的进展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为辽宁利尔办理林地土地手续所持的基本态度;
8、查阅辽宁利尔就辽宁利尔及董益生被调查公诉的具体背景、海城市自然
资源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未要求辽宁利尔整改及其原因、林地使用批复及土地使用
权证未能及时取得的原因及当前进展、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用途及其权属、辽宁
利尔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后续使用林地的情况出具的说明;
9、就辽宁利尔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情况、辽宁利尔未批先建的原因、占用
林地是否需要取得村委会同意、相关部门是否要求辽宁利尔支付生态损失补偿或
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林地使用批复及土地使用权证未能
及时取得的原因及当前进展的相关问题,访谈辽宁利尔相关负责人;
5-2-2-2310、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鞍山市
生态环境局、鞍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检索,核查辽宁利尔是否存在人身损害诉讼、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1、查阅《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辽宁利尔的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结合辽宁利尔及其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犯罪及被调查公诉的具体背景、过程,辽宁利尔、董益生在当地政府引入发行人投资的背景下仍实施刑事犯罪,事出有因,具备一定合理性,其行为性质和情节相对较轻;
2、辽宁利尔占用的林地占其全部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且其生产的产品主要
向发行人内部单位销售,在辽宁利尔无法供货的情况下发行人有其他替代措施,辽宁利尔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不构成重要影响,辽宁目前正常生产经营;
3、辽宁利尔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未因刑事处罚受到重大影响,仍在原
址生产经营,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部门未要求辽宁利尔进行整改,目前政府正按照程序办理林地相关手续,发行人制定了相应的整改计划;
4、辽宁利尔非法占用农用地,客观上导致了暂时无法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
证等情况,但不存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违反房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认为辽宁利尔刑事犯罪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的依据充分。海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出具的证明与司法判决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未有相反论述,具备法律效力;
6、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
5-2-2-24答》的相关规定,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反馈意见》问题2:关于其他应收款及财务性投资2020年12月,申请人与泛海控股签署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双方约定于2021年1月31日前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泛海控股完成向北京利尔目标股份交割。
根据前述协议,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拟以现金形式受让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1亿股股份,已支付的转让对价人民币1.53亿元由于股权转让纠纷尚未收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泛海控股的6个银行账户(涉及现金共计人民币544089.53元)、持有的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以及
民生证券355463.40万股股权实施冻结或查封。2021年申请人权益工具中民生证券股权22481.56万元系2020年公司战略投资民生证券2亿元以及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形成。
请申请人说明:(1)2020年申请人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以及2020年12月洛阳利尔拟受让股权的背景、过程,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之间的关系,以及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结果不同的原因;(2)与泛海控股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原因,冻结或查封资产的价值、能否全额覆盖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结合泛海集团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流动性情况,说明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在已支付全额款项的情况下认定协议未予以实施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成功受让相关股权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存在规避财务性投资及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2020年申请人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以及2020年12月洛阳利尔拟受
让股权的背景、过程,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之间的关系,以及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结果不同的原因
5-2-2-25(一)2020年申请人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以及2020年12月洛阳利尔拟
受让股权的背景、过程
2020年发行人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系民生证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的
方式引入投资者。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与民生证券签订了《民生证券股份认购协议》,认购金额为2亿元,每股价格1.361元,认购股份146950771股,约占民生证券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28%。2020年8月6日,洛阳利尔取得了民生证券股权证书。上述财务性投资情形不属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行业具有较好的持续发展前景,民生证券作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与影响力的证券公司,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2020年4月,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了《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在资本运作方面开展合作关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功能拟受让民生证券股份,进一步深化了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发行人充分利用民生证券在资本市场中的优势资源与专业知识,助力提升发行人资本运作能力及竞争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12月23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发
布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显示,泛海控股为激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干事创业热情,成立了天津同享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同成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拟以每股1.53元的价格,向上述持股平台转让其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部分股份。洛阳利尔功能和泛海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拟定的价格为1.53元/股,与泛海控股公告的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等关联方转让的价格一致,公司认为价格较为合理,具备价格优势。
2020年12月,基于对民生证券发展及合作的良好前景以及合理的价格,北
京利尔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功能和泛海控股签订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拟以现金形式受让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100000000股股份,占民生证券股本总
5-2-2-26额的0.87%,双方拟定交易价格为1.53元/股,本次转让拟支付的交易价款为人
民币1.53亿元。截至2021年1月31日,泛海控股未按约定与公司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泛海控股的违约行为,洛阳利尔功能不再继续此项交易,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已解除,双方对于解除该协议无争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双方关于利息计算、律师费、间接损失等内容已提起上诉,双方未对《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已解除及返还股权转让款提出异议,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二)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之间的关系,以及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结果不同的原因
2020年4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洛阳利尔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系通过非公
开发行新股的方式投资民生证券的股权,交易方为民生证券;2020年12月洛阳利尔功能拟受让股权系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交易方为泛海控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两者之间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手方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不存在与泛海控股一揽子计划等相关安排,不存在对泛海控股的利益输送等情形。
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结果不同的原因:前者主要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
并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合同对手方为民生证券,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最终顺利完成了股份的取得;后者为仅与泛海控股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未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合同对手方为泛海控股。泛海控股因其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被质押、现金流缺乏等原因导致泛海控股违约,无法与洛阳利尔功能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也无法向洛阳利尔功能返还股权转让款,洛阳利尔功能根据提出解除《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并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
除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权转让的基础不复存在。
二、与泛海控股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原因,冻结或查封资产的价值、
能否全额覆盖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结合泛海集团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流
动性情况,说明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2-2-27(一)与泛海控股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原因,冻结或查封资产的价值、能否全额覆盖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民初93号]认定的事实:“泛海控股因其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被质押、现金流缺乏等原因,无法与利尔公司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也无法向利尔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故产生本案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洛阳利尔功能已对泛海控股的6个银行账户(涉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544089.53元)、持有的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电子”)15%股权以及民生证券355463.40万股股权实施冻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案代理律师所执业的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关于利尔公司对泛海公司债权可能受偿情况分析》,就洛阳利尔功能的债权受偿情况,主要分析如下:
序冻结资预计价值冻结资产的价值分析
号产状况(万元)
6个银
1涉及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54.41万元。54.41
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网络司法三江电
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再次拍卖的起拍价
2子15%4920.26
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股权*根据三江电子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截至2020年6月30日,三江电子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8574.58万元。泛海控股持有15%股权价值为8786.19万元,因此暂估该股权首次拍卖价格为:
5-2-2-288786.19万元*70%=6150.33万元,因三江电子未上市,存在
流拍的可能性,洛阳利尔功能可能受偿的暂估金额为:6150.33万元*80%=4920.26万元。
*根据民生证券《2020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部分)》和泛
海控股的相关公告,截至2020年末,民生证券每股净资产为
1.2434元;2020年度的每股分红金额为0.022元,据此,截至
可查询时点,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股权的每股价值为
1.2214元。
*355463.40万股股权中,泛海控股所持有的民生证券
88666.67万股股权已经在先被质押给英大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民生证(以下简称“英大国际信托”),债权金额为98334.36万元,券因此,该股权变卖或拍卖价款应首先清偿英大国际信托的债权,
3355463剩余金额可用以清偿洛阳利尔功能债权;泛海控股持有的剩余9963.11.40万266796.73万股股权也被全部质押,且质押时间在洛阳利尔功股股权能申请冻结之前,尚不足以清偿在先质押的债权,洛阳利尔功能很可能不能从该部分中得到清偿。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民生证券股权每股价值1.2214元计算,该88666.67万股股权价值为108297.47万元,清偿英大国际信托债权98334.36万元之后,剩余金额为9963.11万元,可用来清偿洛阳利尔功能债权;剩余266796.73万股股权价值为
325865.53万元,尚不足以清偿在先质押的债权,因此,就清
偿洛阳利尔功能的债权,其价值为0。
合计14937.79
注:具体受偿结果可能受到阶段性资料不完整、股权价格波动、股权变卖或拍卖情况等
因素影响,受偿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上述可用于清偿洛阳利尔功能债权的数额合计14937.79万元,按照洛阳利尔功能尚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1.53亿元计算,债权清偿率预计为97.63%,预计上述资产基本能够覆盖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
5-2-2-29(二)结合泛海集团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流动性情况,说明预付款项
收回的可能性,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泛海控股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上半年,泛海控股金融板块实现营业收入58.33亿元,在公司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为58.59%。从细分板块看,民生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4.35亿元,同比增长56.92%,实现净利润6.19亿元,同比增长52.42%,经纪、投行、固收、期货等主要业务均实现效益或规模提升,其中投行业务表现突出,本年度已完成项目共23个、过会待发行及已发行待上市项目共28个;亚太财险着力拓市增收、挖潜增效,实现营业收入28.23亿元,同比增长6.4%,实现保费收入27.25亿元,同比增长17.81%,其中非车保费收入占比同比提升9.05个百分点,保费结构实现进一步优化;民生信托积极开展引战增资工作,现已引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架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积极深入排查全部存量业务风险,统筹做好风险防控处置,综合运用非诉清收、融资方重组、资产核销等市场化手段,拓宽处置渠道,全力推动风险化解。报告期内,境内地产板块实现营业收入40.75亿元,在公司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为40.93%。公司积极抢抓政策有利时机,以公司所属武汉中央商务区项目为重点核心,夯实“金融城”定位,深度参与和助力武汉金融城发展,该项目的销售、开发、运营得以逐步恢复。上半年,武汉公司实现销售总收入约43.15亿元,实现总回款约42.14亿元,除顺利完成宗地20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泛海创业中心大厦整售等工作外,散售工作亦取得不错成果。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泛海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根据泛海控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泛海控股总体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财务状况
根据泛海控股公告的相关内容,泛海控股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9-302020-12-31
5-2-2-30资产总额12298242.3218099083.22
负债总额9799259.8414601048.86
资产负债率79.68%80.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93068.641660643.24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1409716.021405681.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9159.86-462175.83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734261.43833623.74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泛海控股2021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接近80%,资产负债率总体较高;2021年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9.31亿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持续亏损,亏损金额为17.92亿元,亏损金额较大;2021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流入
734261.43万元,资金呈现净回笼状态。
综上,泛海控股财务状况尚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仍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3、流动性情况
根据泛海控股公告的第三季度报告,泛海控股2021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73.43亿元,经营活动资金呈现净回笼状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46.75亿元,公司资金整体呈外流出。
2021年5月24日,泛海控股发布了《关于公司境外附属公司发行的美元债券兑付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受宏观经济环境、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金融行业监管环境和境内外多轮疫情叠加影响,公司当前面临阶段性现金流匹配问题,公司剩余约1.34亿美元债券本金及对应利息的支付安排具体如下:目前公司正在全力筹措偿债资金,……计划在2021年8月23日前兑付1.34亿美元债券本金及利息。根据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发行境外美元债券的进展公告》,已于2021年11月23日兑付五月份美元债剩余本金约1.34亿美元截至2021年11月23日利息,并与部分主要债券持有人就五月份美元债偿还方案继续进行友好协商,公司计划将剩余本金约1.34亿美元延期至2022年3月23日前兑付。……十月份美元债剩余本金约2.102亿美元将延
5-2-2-31期至2022年5月23日前兑付。
2021年8月31日,泛海控股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公告》,应付本息7.005亿元,应于
2021年8月29日支付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本金。截至付息日及回售部分兑付日终,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18 泛海 MTN001 不能按期足额偿付 2021 年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本金。
2021年12月3日,泛海控股发布了《关于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回售部分债券本息的公告》,应付本息余额5.74亿元,应于2021年12月1日兑付回售部分债券本息。截至回售部分债券本息兑付日终,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付资金,17 泛海 MTN001 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回售部分债券本息。
综上,根据泛海控股发布的公告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增长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呈现净流出,部分债券和中期票据存在兑付困难,因此,泛海控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困难。
4、说明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相关风险是否揭示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
通过泛海控股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流动性情况分析,泛海控股总体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资不抵债的情形,但泛海控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困难。
发行人的预付的款项为1.53亿元,占泛海控股2021年三季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2%总体占比规模较小,此外,公司已经冻结了泛海控股的相关资产,总体上,预计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大。
针对涉及泛海控股的诉讼及相关情况,发行人已经在《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和2021年半年度、
三季度披露了相关诉讼及进展情况,并提醒了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综上,公司对相关诉讼的风险提示充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相关资料,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已经按照预期
5-2-2-32信用损失方法按照账龄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765万元,后续发行
人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以及泛海控股的偿付能力情况进一步评估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并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是根据目前诉讼进展做出的,计提具备充分性,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在已支付全额款项的情况下认定协议未予以实施的依据是否充分;如
成功受让相关股权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存在规避财务性投资及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在已支付全额款项的情况下认定协议未予以实施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分析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仅签订意向性协议,属于意向合作,意向合作并不必然完
成股权转让并形成对民生证券的股权投资,并且双方未签订过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2、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民初93号]显示,双方对《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解除和返还已支付的1.53亿元款项均不存在争议,二审上诉中双方也未对上述情况提出过异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已经解除。
3、《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解除后,协议予以继续实施的基础不复存在,发
行人已出具承诺,发行人终止与泛海控股关于民生证券1.53亿元股权转让事项,并积极收回本次股权转让款1.53亿元,后续不再计划与泛海控股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或进行股份交割。
4、目前,发行人正在通过诉讼正在积极收回已支付的款项,发行人已冻结
了泛海控股相应的资产,预期预付款项能够收回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在泛海控股未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且未转让民生证券股份的情况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虽已实施,但仅为发行人支付了全额款项并单方履行了义务,泛海控股并未实施协议。当前,《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不能继续实施且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因此,认定协议中关于泛海控股转让股份的内容未予以实施的依据充分。
5-2-2-33(二)如成功受让相关股权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如成功受让相关股权,构成财务性投资;本次未成功受让相关股权,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三)申请人是否存在规避财务性投资及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仅签订意向性协议,未成功受让相关股权,不构成财务性投资,且未来不会继续该项交易,对于已支付的1.53亿元款项,发行人正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泛海控股还款。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相关资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72%相对于允许发行前总股本数量的上限30%,不具有重大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策时充分考虑到泛海控股根据实际情况很可能无法转让民生证券股权进而无法形成财
务性投资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规避财务性投资及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规定的情形。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就以上事项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民生证券股份认购协议》《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公告、相关诉讼文件,结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了解两次拟受让股权的背景、过程、关系、结果不同的原因和诉讼原因;
2、查阅泛海控股发布的定期报告和公告,了解冻结资产的情况及泛海控股
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流动性情况,取得案件代理律师所执业的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公司对泛海公司债权可能受偿情况分析》文件,结合民生证券披露的年度报告、三江电子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冻结法律文书,分析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就发行人目前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是否充分,听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经办人员专业意见;
5-2-2-343、结合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就未成功受让股权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进行法律分析。
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洛阳利尔2020年战略投资民生证券股权以及2020年12月洛阳利尔功能
拟受让股权的背景、过程合理;两次股权投资或转让之间无关系;两次股权投资
或转让结果不同主要由于对方主体资信不同,前者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后者仅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并解除了该协议不再继续股权交易;
2、与泛海控股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冻结资产的价
值预计基本能够覆盖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结合泛海控股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及流动性情况,预计预付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大,相关风险揭示充分,目前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后续发行人将根据进一步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3、在仅发行人实施了协议的情况下,认定泛海控股未予以实施协议的依据充分;如成功受让相关股权构成财务性投资,未成功受让相关股权则不构成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不存在规避财务性投资及募集资金扣除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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