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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029 号
致: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傅肖宁律师参加华数传媒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数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数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法律意见书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华数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天马路 79 号华数数字电视产业园 A 座 21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4日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人,共计代表股份1006959676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54.3441%。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678377841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36.6110%。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328581835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17.7331%。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页系 TCYJS2022H0029 号《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张声
签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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