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22|回复: 0

盾安环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盾安环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15 00:00:00 浏览:  5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年1月FANGDAPARTNERS
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真 Fax: 86-21-52985599
24/FHKRI Centre Two
HKRITaikooHui
288ShiMenYiRoad
Shanghai200041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格力电器以协议受让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盾安环境”)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的相关事宜,对收购人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方达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上市公司/盾安环境指
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为002011收购人/格力电器指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盾安精工指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盾安控股指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明骏指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格力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所持盾安环境2703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指总股本的29.48%),每股转让价格为8.1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18991.60万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A股股份,发行数量为139414802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1元,募集资金81000.00万元的行为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指指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股份转让的合称由盾安精工与格力电器签署的关于盾安环境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指
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股份认购协议》指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等十家商业银行
150亿银团贷款指组成的银团对盾安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杭州民泽科
技有限公司的150亿元银团贷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盾安控股农行贷款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本息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中国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上市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已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中国法律指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最近三年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2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3第一部分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所仅就与格力电器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
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之日,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如为英文,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
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及其他相关方(以下简称“各方”)的如下保证:
1、各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各方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各方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各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
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予以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格力电器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第二部分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根据珠海横琴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格力电器核发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力电器的基本情况及其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格力电器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548256N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办公608注册资本6015730878元
成立日期1989-12-13
营业期限1989-12-13至无固定期限
货物、技术的进出口;研发、制造、销售:泵、阀
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风机、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
及电工器材;家用制冷电器具,家用空气调节器及相关零部件;中央空调、制冷、空调设备、洁净空
调、采暖设备、通风设备;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热
泵热水机、空调热水一体产品、燃气采暖热水炉设
备、燃气供暖热水设备、热能节能设备、机电设备产品及相关零部件;新风及新风除霾设备;通讯终
端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经营范围
及相关零部件;消毒器械;医疗器械、实验室设备;
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通风
电器具、其它家用电力器具及相关零部件;厨房用
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炊具及配件、餐具及
配件技术;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泳池水处理、
中央热水工程;新能源发电产品、储能系统及充电桩;电源、变流器、逆变器电力产品;直流电器及设备;节能产品、照明灯具制造、节能工程;电工仪器仪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能源信息集成
管理系统;销售、安装及维护:中央空调、制冷、
6空调设备、洁净空调、采暖设备、通风设备;空气
源热泵热风机、热泵热水机、空调热水一体产品、
燃气采暖热水炉设备、燃气供暖热水设备、热能节
能设备、新风及新风除霾设备。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根据格力电器2021年1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格力电器因实施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前述注销股份事项已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该等股份已实际注销,注销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格力电器的总股本已变更为5914469040元。格力电器后续将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力电器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格力电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力电器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格力电器的股权结构
根据格力电器的公告信息及书面确认,截至2021年9月30日,格力电器的
单一第一大股东为珠海明骏,在格力电器的持股比例为15%,珠海明骏
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明珠合计持股比例为15.74%。
截至2021年9月30日,格力电器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格力电器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单一股东可以对格力电器实施控制,格力电器无控股股东和实
7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格力电器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格力电器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格力电器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本次交易格力电器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盾安精工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及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1)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概况
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格力
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持有的盾安环境2703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8%),每股转让价格为8.10元,格力电器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189916000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概况
8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格力
电器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盾安环境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139414802股股份,不超过非公开发行前盾安环境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为5.81元/股,不低于盾安环境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均价的80%,格力电器认购的总价款为810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409774802股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78%。
(二)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
根据上述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409774802股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78%。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因此,本次交易将导致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三)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经核查:
1、本次交易前,收购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
将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78%,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2、收购人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该承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认购新股限售期的规定。
3、2021年11月16日,盾安环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提
9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格力电器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该议案尚
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收购人本次交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格力电器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收购人本次交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以下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15日,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经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认可。
(2)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2021年11月16日,盾安精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4)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精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5)2021年11月16日,盾安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6)2021年11月16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家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2)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尚需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转
10让过户登记;
(3)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盾安环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关于格力电器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4)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盾安精工持有的盾安环境
270360000股股份已被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用于担保150亿银团贷款和农行贷款的偿还。根据收购人、盾安精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还款协议》,在保障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全部优先用于偿还150亿银团贷款和农行贷款的前提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银团)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行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时配合同步解除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质押登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在完成应当履行的程序(含审批程序)、收购人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上市地监管规
则完成后续信息披露且本次收购交易各方、相关质权人妥善履行本次收
购的相关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相关要求编制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11并通过上市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于2021年11月20日予以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各方尚需根据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中证登记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格力电器及相关知情人员出具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即2021年11月16日)前六个月内,格力电器的高级管理人员庄培的直系亲属庄学修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买入价格卖出价股份变动日区间(元/卖出格区间姓名职务买入(股)
期股)(股)(元/股)
2021-10-212007.00-7.21--
2021-10-226007.00-7.19--
收购人
2021-10-254006.94-7.10--
副总裁庄学修庄培之
2021-10-2624006.77-7.10--

2021-10-2814006.70-7.13--
2021-10-2910006.65-7.05--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格力电器的高级管理人员庄培及其直系亲属庄学修分别出具《关于证券买卖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庄培于2021年11月16日参加格力电器公司办公会议获知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但未向其直系亲属透露过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庄培和庄学修均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买入股票属于庄学修个人自主决策的证券
12投资行为。
根据《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关于买卖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和
中证登记公司的查询结果,除上述情况外,在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即2021年11月16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庄培之父庄学修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庄培和庄学修出具的说明,庄培和庄学修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买入股票属于庄学修个人自主决策的证券投资行为,在上述说明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3)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格力电器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收购人本次交易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在完成应当履行的程序(含
13审批程序)、收购人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上市地监管规则完成后
续信息披露且本次收购交易各方在妥善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收购人已按照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上述格力电器、庄培及其直系亲
属庄学修说明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庄学修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
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齐轩霆(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伟亮梁福欢年月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8-27 15:38 , Processed in 0.847503 second(s), 51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