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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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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2-1-13 00:00:00 浏览:  5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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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高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其可行性表示认可,本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借款需求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及发展需要,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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