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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计划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
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一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1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03人调整为1002人。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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