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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8证券简称:吉药控股公告编号:2022-018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吉药控股”)于2022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就相关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回复如下:
问题1.本草汇医药与卢忠奎之间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分歧、涉及金额、纠纷产生的具体时间与经过、截止目前双方沟通情况等。
回复:
一、股权转让及控制权转移的背景情况
2020年11月至12月,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卢忠奎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汇医药”)基于双方对本公司控制权转移所达成的一致,先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统称为“交易协议”)。
上述交易协议的重要约定包括:
1、本草汇医药以3.81元/股,合计126875796.54元的价格受让卢忠奎持有
的上市公司33300734股股权(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
2.、卢忠奎及黄克凤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8083246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本草汇医药行使;
3.、《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本草汇医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以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3-5亿元流动性资金支持;
4、本草汇医药将协助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底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尽快走
出经营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021年争取实现扭亏增盈,未来上市公司将专注于做好大健康产业,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1二、主要分歧、涉及金额及纠纷产生的具体时间与经过
1、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1)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将《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约定修改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除本补充协议所述修改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余条款未作修改。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以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3)本补充协议正本壹式拾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上市公司执壹份,其余报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和深交所等机构审批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根据双方约定,本草汇医药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卢忠奎支付全部
转让款126875796.54元,截至该日,本草汇医药支付了73619002.74元;双方于2021年3月签署了《各自承诺函》,约定“于完成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即2021年3月25日)付清,但是截至2021年4月23日前,本草汇医药尚欠53256793.80元未支付,本草汇医药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24日合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截至目前,本草汇医药尚欠股权转让款23256793.80元未支付;
3、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了《协议书》,在该协议终各方达成协议
如下:(1)本草汇医药应促使上市公司剥离其子公司金宝药业,此事项应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上市公司决策流程及披露程序、交易所审批批复。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金宝药业整体剥离,完成标准金宝药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履行上市公司决策及披露程序。(2)如本草汇医药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标准完成金宝药业的剥离,卢忠奎、黄克凤有权向甲方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3)本草汇医药承诺在达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前,上市公司原董事继续任职,本草汇医药不提议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选;
4、双方又于2021年10月连同本草汇医药所提供的担保人(佟冰冰、陈有财)专门就所欠转让款问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各方确认并同意:(1)截至该补充协议签署日,本草汇医药尚欠转让款23256794.54
元;(2)本草汇医药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卢忠奎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
28503350.29元的资金占用利息;(3)截至该补充协议签署日,按上述计算方
2法,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合计支付的金额应为71760144.83元;(4)作为和解方案,双方同意,如果本草汇医药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卢忠奎支付合计34000000元(其中20000000元在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14000000元在
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则视为本草汇医药结清所有欠付款项。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合计支付的金额应为71760144.83元(包含2020年11月及12月所签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尚欠金额23256794.54元及双方认可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48503350.29元),本草汇医药未支付过上述款项,仍欠71760144.83元未支付。经核实,本草汇医药未按上述时间完成支付,因此该和解方案未能执行。
三、卢忠奎先生就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情况的回复说明
上述交易协议签署后,卢忠奎认为本草汇医药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具体反映在:
1、未能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将《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约定修改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除本补充协议所述修改外,《股份转让协议》其余条款未作修改。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以双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3)本补充协议正本壹式拾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上市公司执壹份,其余报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和深交所等机构审批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根据双方约定,本草汇医药应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卢忠奎支付全部转让款126875796.54元,截至该日,本草汇医药支付了73619002.74元;双方于
2021年3月签署了《各自承诺函》,约定“于完成过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即2021年3月25日)付清,但是截至2021年4月23日前,本草汇医药尚欠53256793.80元未支付,本草汇医药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24日合计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截至目前,本草汇医药尚欠股权转让款23256793.80元未支付;
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了《协议书》,在该协议终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3(1)本草汇医药应促使上市公司剥离其子公司金宝药业,此事项应在202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上市公司决策流程及披露程序、交易所审批批复。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金宝药业整体剥离,完成标准金宝药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履行上市公司决策及披露程序。(2)如本草汇医药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标准完成金宝药业的剥离,卢忠奎、黄克凤有权向甲方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3)本草汇医药承诺在达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前,上市公司原董事继续任职,本草汇医药不提议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选;
双方又于2021年10月连同本草汇医药所提供的担保人(佟冰冰、陈有财)
专门就所欠转让款问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各方确认并同意:(1)截至该补充协议签署日,本草汇医药尚欠转让款23256794.54
元;(2)本草汇医药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卢忠奎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
28503350.29元的资金占用利息;(3)截至该补充协议签署日,按上述计算方法,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合计支付的金额应为71760144.83元;(4)作为和解方案,双方同意,如果本草汇医药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卢忠奎支付合计34000000元(其中20000000元在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14000000元在
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则视为本草汇医药结清所有欠付款项。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合计支付的金额应为71760144.83元(包含2020年11月及12月所签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尚欠金额23256794.54元及双方认可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本草汇医药未支付过上述款项,仍欠71760144.83元未支付。
2、未履行向卢忠奎的承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寄希望通过转移控制权,来化解上市公司业已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尽快走出经营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021年实现扭亏增盈,未来上市公司将专注于做好大健康产业,做大做强上市公司。这些要求和目标是卢忠奎选择与本草汇医药达成控制权转移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双方的交易协议中也明确要求本草汇医药向上市公司“注入3-5亿元流动性资金支持”以及其他要完成的目标。
但是,本草汇医药在取得控制权后并没有向公司注入其承诺的资金支持,也没有将精力放在帮助公司化解财务危机,实现当初的愿景,致使公司的经营及财
4务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3、未按约定,协助上市公司完成资产剥离,化解风险
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一份《协议书》,重申本草汇医药未能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即促使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剥离资产;该《协议书》要求本草汇医药应促使上市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
前完成金宝药业的整体剥离,并规定如果未按约定期限及要求完成金宝药业的剥离,卢忠奎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另外,根据卢忠奎在《回复函》中的描述,过往一年多的事实证明,本草汇医药并不具备其达成交易时所称的资金实力履行合同义务。
通过与本草汇医药在过往一年多的交往和沟通,卢忠奎对本草汇医药的履约诚信及资金实力感到颇为失望,目前本草汇医药构成的违约事实已经造成双方既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卢忠奎决定采取行动:(1)就股权转让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号(2021)吉0581民初3847号);(2)解除对本草汇医药的表决权委托(该解除通知已于2022年1月4日送达本草汇医药,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股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四、本草汇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情况的回复说明
1、截止目前,本草汇公司已向卢忠奎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103619002.74元,同步,在该期间内,我司共向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及资金支持共计20358697.58元,贵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协议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
在股份转让款已将近支付完成,且我司为上市公司化解经营困境和财务危机付出了相当的精力和财力的情况下,贵方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我司不予认可。
2、“未能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不成立《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均并未明确约定我司有义务“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贵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
(一)《股权转让协议》虽在第七条约定:“乙方将协助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底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尽快走出经营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021年争
5取实现扭亏为盈,上市公司走向良性发展运营轨道”。但该等约定系我司希望在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通过包括我司在内的各方努力使上市公司经营走向正轨,并非我司向贵方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并且,我司在2020年度并未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双方也不存在就该等约定的履行达成新的合意,贵方无权以“未能协助上市公司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为由要求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尽管如此,我司仍以负责任的态度,全力使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财力。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五条之“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之“(4)约
定了:《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逐步以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3-5亿元流动性资金支持”的描述;
上述约定为陈述事项且不存在履行期限,同样并非我司向贵方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并且,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0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并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之“问题1”回复,“前述注入流动性资金事项是双方协商过程中,股权转让双方本着对上市公司负责任的态度、为保障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陈述事项,不构成承诺事项,不存在履行期限。”。
上述回复内容经过了包括贵方在内的吉药控股董事会的认可并发布了公告。
3、就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问题及经营困难问题,本草汇公司已经敦促公司
并协调相关方形成了实质方案,并已经按照方案实质推进,上市公司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了相关公告。
问题2.根据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本草汇医药收购你公司控制权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本草汇医药及其全体股东签署《承诺函》,承诺本草汇医药的出资及其股东给与的支持资金将于股权转让前5个交易日内全部到位。请你公司与本草汇医药核实并说明其是否尚有大额股权转让款未支付,是否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
6回复:
一、本草汇医药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说明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之日,本草汇医药已经支付103619002.74元股权转让款,尚欠23256793.80元转让款未支付,该等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确系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鉴于目前卢忠奎先生已经就该等事项提起诉讼,待上述案件判决后,本草汇医药将按照法院判决内容支付剩余款项。
二、卢忠奎关于股权转让支付情况的说明
截止目前,按照双方在2020年11月及12月所签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支付的转让款金额为126875796.54元,本草汇医药仅支付了103619002.74元,尚欠23256793.80元未支付;按照双方在
2021年10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草汇医药应向卢忠奎合计支付的金额应为71760144.83元(包含2020年11月及12月所签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尚欠金额23256794.54元及双方认可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48503350.29元),本草汇医药未支付过上述款项,仍欠71760144.83元未支付。
问题3.卢忠奎、黄克凤《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告知函》表示,其已于2022年1月4日向本草汇医药送达了《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解除在通知送达时即行生效。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卢忠奎、黄克凤解除表决权委托是否与其作出的“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约定存在矛盾,解除表决权委托的理由是否符合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即时生效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争议。请律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目前,本草汇医药与卢忠奎及夫人黄克凤对卢忠奎、黄克凤是否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即二人主张的解除表决权委托的理由是否符合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是否与其作出的“不可撤销的委托”
约定存在矛盾、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即时生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均
存在争议和纠纷。由于该等争议和纠纷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经过有权司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认定,因此公司目前无法作出判断。
7本草汇医药告知公司,其将通过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卢忠奎先生告知公司,其将通过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公司聘请的任何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后续公司收到专项法律意见后,将第一时间进行披露。
问题4.请你公司结合前十大股东结构、董事会构成及经营管理人员安排等,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纠纷及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
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公司2022年1月10日的股东名册前十大股东持股及比例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总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
1卢忠奎11559897617.36
2孙军10058875915.10
3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33007345.00
4黄克凤76050001.14
5汇安基金-浦发银行-江海证券70550801.06
有限公司
6张寿春57000000.86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6609880.55
8 UBS AG 3054820 0.46
9张爱强30060850.45
10苏琳28484000.43
合计28241884242.40
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之后公司没有对公司董事会换届,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控制权变更前的董事会成员。上述股东卢忠奎及黄克凤属于夫妻关系。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孙军、卢忠奎、张亮,独立董事陈国福、单亚明。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截至目前,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及其夫人黄克凤与现控股股东本草汇医药股权转让纠纷及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未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沟通双方,争取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上述纠纷。
公司现控股股东本草汇医药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及夫人黄克凤
存在纠纷,可能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8策,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经自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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