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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常椿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同意聘任常椿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金祥慧李雪宇张慧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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