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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_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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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_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陌路 发表于 2022-1-17 00:00:00 浏览:  6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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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013号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19%、33.23%、
26.47%和22.04%,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发行人自2020年
将运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所致。
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中玻璃占比较高,2021年以来玻璃价格持续上涨,最近一期玻璃单价同比上涨39.4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
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毛利率及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以及原因,最近一年一期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量化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影响,并结合原材料价格趋势、产品成本结构、产品生产周期、产品定价模式及发行人议价能力、是否存在价格调整机制等,说明原材料供应紧张和价格波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供应紧张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12月和2020年10月,发行人厂区分别发生机械
伤害事故,各造成一人死亡,并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的行政罚款。2018年12月事故是由于发行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2021年6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对其罚款3.8万元。发行人所处的玻璃深加工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劳动力需求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人员死亡,发行人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充分;(4)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
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
存在劳务派遣,如是,请说明劳务派遣的人员数量及占比,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处罚情形及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是否仍可能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6)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供应商或客户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和客户名称、涉及的金额和时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5)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9.2亿元,分别投向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4.96亿元和 BIPV(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48亿元及补充流动
资金1.85亿元。本次募投项目合计补充流动资金27785.96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9.91%。项目一达产后新增应用于家电、新能源、笔记本电脑的智能玻璃产能430万片,项目二系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达产后新增 BIPV产能 500MW/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光伏收入分别为15808.71万元和2889.83万元,
最近一年一期无相关业务收入。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31.79%、11.57%和14.03%,项目二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14.11%、
7.78%和21.3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
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产品定位、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现
有及本次发行拟新增产能、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情况等说明项目
一新增产能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收缩光伏玻璃业
务的原因、本次产品研发进展情况等说明项目二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技术、人员储备是否充足,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下游客户、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
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
项目效益测算假设和测算过程,项目一毛利率和净利率大于项目二但内部收益率税后小于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及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相关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同时就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
析;(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7)(8)并发表明确意见。
4.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持有江苏秀强慧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慧商)100%的股份,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发行人还持
有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修齐平治)10%的合伙份额和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花火)10%的股份。发行人拟处置上述资产,修齐平治退伙款项2437.00万元已于2021年12月支付,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厦门花火经营状况较差、实控人身体欠佳,截至目前处置事项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秀强慧商和厦门火花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涉及教育、影视文化相关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收入、净利润的比例;
(2)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
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3)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厦门花火
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5.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56.88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758.5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期末余额为609.54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为2500.0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1987.04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
15216.32万元。发行人存在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主要原
因为建筑物占用部分土地不在公司整体红线规划图内、后勤配套
用房临近高压线等。其中,北区1号厂房有部分建筑面积占用纠纷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是
否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
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3)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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