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62|回复: 0

欣旺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欣旺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1-17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2]第001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4号》”)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1-法律意见书
财务数据或结论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
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
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系由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8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1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欣旺达”,股票代码“300207”。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46850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
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楼D区-9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1895.727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及销售;锂离子电池、蓄电池、蓄电池组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以上项目-2-法律意见书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电池、充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
工业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等研发、生产、销售;移动基站、通信设备、电子
触控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电解液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
讯网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独立董事
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3-法律意见书
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
明及参加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管理及骨干员工,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人员,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公司或子公司其他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不超过1250人(员工实际参与人数以最终计划成立后的参与人数为准),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规模上限为40000
-4-法律意见书万元(含40000万元),按照2021年12月2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42.74元/股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可获得的公司股票数量上限为9358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4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
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
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2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管理机
构进行管理,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5-法律意见书
(8)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其中关联董事曾玓回避表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关于审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及《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1年12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其中关联监事袁会琼回避表决。公司第五届-6-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十)项及《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
见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披露指引第4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披露指引第4号》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曾玓、监事会主席袁会琼作为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7-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回避表决;(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的相关提案时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8-法律意见书
十二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试点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林晓春王茜冯沛波年月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7 23:32 , Processed in 0.679709 second(s), 54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