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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017号
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8日下午14:30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2021年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5名股东,均为2022年1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66714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841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07%。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法律意见书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黄嘉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何海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黄俊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滕翠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杨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王婉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蒙丽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梁戈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封业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1)选举石爱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2)选举黄升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经表决,本次会法律意见书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赵垯全柴玲
202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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