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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00022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融捷健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8287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3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382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1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6%。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6%。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1他股东。
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手续。融捷健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6786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2%),反对
423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85%),反对42370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根据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融捷健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2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鹏峰张可欣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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