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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京市君泽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深意字第6号
2022年1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四若择君律师事务所
28&29Floor;,Landmark,N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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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nzejun.com
Te:0755-33988188Fax:0755-33988199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深意字第6号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安
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
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所就富安娜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富安娜提供
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富安娜如下保证: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富安娜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1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富安娜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由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安娜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安娜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富安娜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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