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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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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开心 发表于 2022-1-20 00:00:00 浏览:  6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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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就海航控股未披露担保事项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未披露担保事项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说明,并就未披露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海航控股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及证明;
(二)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未披露担保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未披露担保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
1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意见、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意见、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海航控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指释义
国浩或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海航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大新华航空指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原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为大新华航空子公大新华航空(香港)指司
旅云六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旅云六号指关联方农村商业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海口南航支行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航支行
新华航空集团指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天羽飞训指方
科航投资指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银河金汇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海航航空技术股份有海航航空技术指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吉林银行吉林吉营支行指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
海航航空集团指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海航集团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江西金融租赁指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首都航空指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深圳大华汇通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福顺投资指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
3粤信融资租赁指广东粤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粤财金租指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立根融资租赁指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西部航空指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海航机场集团指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中国航空油料指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托指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指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重庆三峡银行指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海口分行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慧与租赁指慧与租赁有限公司
香港航空指香港航空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富道中国指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长安航空指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海航航空(香港)地服控股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香港地服公司指其他关联方扬子江租赁指扬子江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指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祥鹏航空指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中民国际指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祥鹏投资指云南祥鹏投资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中节能融资租赁指中节能(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航空指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天航控股指天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山西航空指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海航控股子公司长江租赁指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国渝兴柏指国渝兴柏(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国渝兴邦指国渝兴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渝兴泰指国渝兴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渝兴亚指国渝兴亚(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海航货运指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海口农村信用社指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团交银金融指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金鹏航空指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交银金鹞指交银金鹞(上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交银金瑞指交银金瑞(上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交银金菖指交银金菖(上海)飞机租赁有限公司
扬子江租赁指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海航控股其他关联方进出口银行指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中国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第一节正文
一、已解除的未披露担保事项
(一)大新华航空(香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与海航控股签订
“0220100083-2016(BG)00015”《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海航控股申办保函/信用证用于为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解决措施经核查,2020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回复《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确认截至2020年9月30日,海航控股对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对应业务的担保关系已经解除。
综上所述,截至2020年9月30日,海航控股上述与大新华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相关的未披露担保已经解除。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与英迈并购贷银团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6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成立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 简称“GCL公司”),拟以 60 亿美元价格(连同交易费用约 61 亿美元)收购美国 Ingram Micro(简称“英迈”)100%股权,GCL 公司请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组建银团提供收购贷款。
2016 年 11 月,GCL 公司作为借款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和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和担保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南分行作为在岸担保代理行,
6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
行作为联合账户管理人和联合牵头安排人,与28家质押担保人签订《信贷协议》,并于 2016 年 12 月向 GCL 公司发放 40 亿美元并购贷款。
2016年,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40亿美元。海航控股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质押存单,存单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海秀支行向海航控股出具的14.82亿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存单。
2016年11月,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40亿美元。担保为持续性担保,除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解除担保外,不因任何临时偿付或临时清偿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满足或解除。质物为海航控股持有的祥鹏航空531531796元人民币股权。
2016年,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40亿美元。海航控股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质押存单,存单为农行海口南航支行向海航控股出具的1.01亿元人民币的五年期存单。
2、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公告文件,上述债权已经还清,相关担保事项已
7解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三)首都航空与旅云六号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8 年 9 月,BLUESKY 7 LEAS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旅云六号签署了两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飞机租赁合同”),蓝天公司向旅云六号出租两架飞机,包括: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1862、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1880。(以下简称“标的飞机”)2018年9月,旅云六号与首都航空签署了两份《转租合同》(以下简称“飞机转租合同”),旅云六号将标的飞机转租给首都航空。
2018 年 9 月,海航控股向蓝天公司出具《Lessee Guarantee Letter》,约定海
航控股对飞机租赁合同项下旅云六号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解决措施
根据2021年蓝天公司、旅云六号、首都航空与海航控股签署的《TERMINATION AND RELEASE AGREEMENTIN RESPECT OF THE LESSEEGUARANTEE LETTER FOR TWO AIRBUS A330-300 AIRCRAFT WITH MSNS
1862 AND 1880》,上述蓝天、旅云六号、首都航空与海航控股相关的未披露担保已经解除。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已获得法院裁定的未披露担保事项
(一)大新华航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6月,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订“浦银新华201604”《上海熠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合
8同》,大新华航空承诺收购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实际
全部财产份额(投资本金不超过100万元)以及对应的投资权益,海航控股为差额补足义务人。
2016年6月,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订“浦银新华201605”《上海熠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合同》,大新华航空承诺收购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持有的合伙企业实际全部财产份额(投资本金不超过150000万元)以及对应的投资权益,海航控股为差额补足义务人。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248000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9695913828130817;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对海航控股享有375576128.27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55708846431027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大新华航空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12月,大新华航空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编号为“4782016-X478 001 001”《信托合同》,大新华航空认购金额 1100000000 元。
2016年12月,农村商业银行与大新华航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
编号为“4782016-X478-001-00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农村商业银行向大新华航空转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220000万份整优先级信托份额对应的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本金为220000万元整。
92020年12月,农村商业银行与大新华航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农村商业银行(代表理财资金)签订了编号为“478 2016-X478 001 003 补 0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大新华航空将“478 2016-X478 001 00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农村商业银行。
2016年12月,海航控股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编
号为“478 2016-D478 001 001”《保证合同》,由海航控股承担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为大新华航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总额,具体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两年止。
2020年12月,海航控股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农村商业银行(代表理财资金)签订编号为“478 2016-D478 001 001 补 01”《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海航控股为大新华航空的债务继续向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合同》约定一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两年止。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19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文件,农村商业银行对海航控股享有
1280632288.16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905188968547123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三)新华航空集团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年2月,农行海口南航支行与中国新华航空签订合同编号为“4610062016000031”《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房产编号:46100620170000031-
101),为其与大新华航空签订的业务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
权最高额为80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
2017年3月,大新华航空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签订编号为
“460101201700000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大新华航空向农行海口南航支行借款3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三年。由编号为“4610062016000031”《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
2019年,大新华航空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分别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就还款
计划、结息周期等事项进行调整约定。
2020年3月,因不能按期偿还合同编号为“460101201700000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大新华航空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签订了《借款重新约期协议》,约定大新华航空对农行海口南航支行300000000元借款的到期日由2020年3月16日延长至2021年3月16日。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1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9号之九”《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航支行对新华航空集团享有242947661.1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2960475839006310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四)新华航空集团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6月,农行海口南航支行与新华航空集团签订编号为
“46100620160000156”《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新华航空集团为大新华航空对
11农行海口南航支行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产生的债务提供最高不超过600000000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编号为:46100620160000156-1的房地产),抵押期间至对应的主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
2018年10月,大新华航空与农行海口南航支行签订编号为
“4601012018000014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大新华航空向农行海口南航支行借款10000000元,借款发放日2018年10月11日,期限一年,由编号为“46100620160000156”《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担保。
2019年10月,由于大新华航空未能偿还编号为“4601012018000014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航支行、新华航空集团签订编号为“46010220190000047”《借款重新约期协议》,重新约期后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0日,金额为10000000元。由编号为“46100620160000156”《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提供担保,抵押期间至主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1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9号之九”《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文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航支行对新华航空集团享有11037967.4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2960502714444185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五)大新华航空/天羽飞训与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10月,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12山市分行签订编号为“2016年商字第03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
额为21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向天羽飞训购买三台飞机模拟机,并回租给天羽飞训。
2016年10月,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天羽飞训签订编号为“2016-
001”《售后回租合同》,天羽飞训应交付租金总额24632.9821万元,其中本金
21300万元。上海圆金融资租、天羽飞训与大新华航空签署《融资业务约定书》,
约定由天羽飞训代大新华航空代收代付融资下款和还本付息资金,大新华航空为实际融资主体。
2016年12月,海航控股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签订编号为“2016 年最高抵字第 117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A330 模拟机一台、
787-8模拟机一台、737-800模拟机一台),海航控股担保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最高额为245229500元的借款,担保期间按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同日,上海圆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天羽飞训签订编号为:“5459ht200022”《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合同租赁期延长24个月,租金总额为天羽飞训已付租金+延期后应付租金。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海航控股享有88913724.465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328922196774912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13(六)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与金谷信托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8年12月,中国航空油料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海航集团、海航航空集团、北京科航签订编号为“金谷信2018第98-1号”《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总合作框架协议》。金谷信托可分笔收购中国航空油料对海航控股的标的债权,累计收购债权金额不高于1500000000.00元;共同债务人海航控股和债务人大新华航空共同向金谷信托承担债务。
2018年12月,金谷信托与北京科航签订编号为“金谷信2018第98-4”《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房产编号“X 京房权证朝字第 743804 号”),北京科航为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对金谷信托编号为“金谷信2018第98-1号”《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总合作框架协议》(1500000000.00元)及编号为“金谷信2018第98-
3号”《债务重组合同》(674331609.46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确定期
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最高额债权1950000000.00元。
2018年12月,中国航空油料与金谷信托、海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金谷信
2018第98-2-1号”《债权收购协议》,金谷信托收购中国航空油料有对海航控股
的500247556.18元债权。
2019年2月,中国航空油料与金谷信托、海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金谷信
2018第98-2-2号”《债权收购协议》,金谷信托收购中国航空油料对海航控股的
161224847.62元债权。
2019年4月,中国航空油料与金谷信托、海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金谷信
2018第98-2-3号”《债权收购协议》,金谷信托收购中国航空油料对海航控股的
12859205.66元债权。
2019年5月,金谷信托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订编号为“金谷信2018
第98-3号”《债务重组合同》,约定金谷信托收购中国航空油料对海航控股的应
收航油款债权金额合计674331609.46元。
2021年2月,金谷信托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签
订编号为“金谷信(2018)第 98-ZR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七”《民事裁定14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715394813.61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552075377647617。
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6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1家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对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享有369534791.12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2955000827783577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七)大新华航空与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1月,大新华航空与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
“H18912015100009”《最高额授信协议》,大新华航空可向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75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
2020年11月24日,由海航控股、海航航空集团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1月,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与海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
“H189120151000091002”《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约定海航控股为大新华航空与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签订编号为“H18912015100009”《最高额授信协议》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750000000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起至《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到期日或
15每笔垫款日起延长两年止。
2018年11月,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与大新华航空签订了编号为“1891A00220180021”、“1891A00220180022”、“1891A0022018002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000000.00元、500000000.00元、23900000.00元。大新华航空在“H18912015100009”《最高额授信协议》的授信项下向天津农商银行
河西支行总计借款740000000.00元。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天津农商银行对海航控股享有
235647366.98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21-0625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八)海航航空集团与江西金融租赁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 年 10 月,江西金融租赁与海航航空集团、祥鹏航空签订编号为“HA-
201602059”、 “HA-20160259-1”的相关协议,租赁两台发动机,租赁期限为 60个月,租金为13642565834元,祥鹏航空与海航航空集团为联合承租人。
2016 年 10 月,大新华航空与江西金融租赁签订了编号为“G-201602059-2”《法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大新华航空为江西金融租赁与祥鹏航空编号为“HA-
201602059”《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为《融资租赁合同》全部债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止。
2016 年 10 月,江西金融租赁与海航航空集团、祥鹏航空签订编号为“HA-
201602060” 、“HA-20160260-1”的相关协议,租赁两台发动机,租赁期限为 60
16个月,租金为14762141985元,祥鹏航空与海航航空集团为联合承租人。
2016 年 10 月,大新华航空与江西金融租赁签订编号为“G-201602060-2”《法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大新华航空为江西金融租赁与祥鹏航空编号为“HA-201602060”《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为上述合同全部债权,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止。
2019 年 12 月,大新华航空与江西金融租赁签订编号为“G-201602059-2-1”
《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大新华航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019 年 12 月,大新华航空与江西金融租赁签订编号为“G-201602060-2-1”
《法人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大新华航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19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文件,江西金融租赁对祥鹏航空申报债权全部未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21-0627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九)海航航空技术与银河金汇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年2月28日,银河金汇与海航航空集团、首金联合资本管理(北京)
签订了编号为“HXHN-HNHK-FEZR-20170201”《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合同》。银河金汇拟将持有海口广利客舱服务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优先级份额(对应出资额
1000000000元)全部转让与海航航空集团。
2018 年 3 月,银河金汇与海航航空技术签订了编号为“HXHN-HNHK-BZHT-
20180302”《保证合同》。海航航空技术为海航航空集团对银河金汇在编号为
17“HXHN-HNHK-FEZR-20170201”《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止。
2018年,海航航空集团与海航航空技术签订《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
海航航空集团向海航航空技术转让其持有的海口广利客舱服务投资合伙企业的
49.9975%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000000元人民币。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银河金汇对海航航空技术享有670191666.67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944603907755622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海航航空集团与重庆三峡银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4月,重庆三峡银行认购海航航空集团叁亿元人民币“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019 年 4 月,重庆三峡银行与海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SXYH-LCB-2019-
0203”《保证合同》,海航控股为包括但不限于重庆三峡银行与海航航空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海航航空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认购协议》、重庆三峡银行出具的《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16海空01”回售登记的函》、债券存续期间海航航空集团召开的所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等全套“海航航空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法律性文件及
其修订或者补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82020年1月,重庆三峡银行发出将本期债券延长至2020年10月13日,函
告海航控股继续按照上述《保证合同》为本期债券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12月,重庆三峡银行发出将本期债券延长至2021年7月30日的告知函,函告海航控股继续按照上述《保证合同》为本期债券兑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194570876.71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21-0972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一)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8年11月,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吉营支行2018年公司授信字第4号”《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壹拾贰亿元整,使用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2018年11月,海航控股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8年公司最保字第3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授信额度合同》(含项下单项协议、补充协议)及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签署的相关协议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019年12月,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26号”《借款合同》,金额陆亿元
19整。
2019年12月,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27号”《借款合同》。金额陆亿元整,借款期间为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019年12月,海航航空集团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2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陆仟伍佰万。
2019年12月,海航控股与吉林银行吉营支行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9年公司保字第35号”《保证合同》,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28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吉林银行吉营支行对海航控股享有
659447521.48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8827100849016833;吉林银行吉营支
行对海航控股享有35404822.92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882733057089536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二)首都航空与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4月23日,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了编号为“国租(15)
回字第201504402号”《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为2015年4月30日,租赁期限
36个月,租金总额563160159.22元。
202018年6月,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海航控股签订编号为“国租(18)保字第
201805101号”《保证合同》,海航控股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主合同相关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5月,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了编号为“国租(18)协字
第201805101号”《协议书》,由于首都航空未按照编号为“国租(15)回字第
201504402号”《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违约,双方就上述合同的租金、利率、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2、解决措施
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
14958741.43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21-0700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三)首都航空与朗业(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1 年 4 月,朗业(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编号为“CS-CPA-LA-2011 的《售后回租协议》,发动机的购买价款为等值于 1945 万美元的人民币,折算后的人民币价格不超过1.274亿元。
2011年4月,海航控股向朗业(天津)国际融资租赁发出付款承诺书,承诺“如果首都航空因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和条件支付租金或任何其他应付款项,则我们谨此立约承诺,我们将促使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向出租人方支付同等金额的款项。”。
212018 年 8 月,朗业(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编号为“CS-CPA-LA-2011-01-2018 展”《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朗业(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申报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95508230633308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四)海航机场集团与平安银行海口分行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签订编号
为“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1218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平安大华汇通委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20亿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2015年12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额抵字20151218第001-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1218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018年3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福顺投资等单位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展字20180312第002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能如期偿还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1218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委托贷款,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2019年12月18日,担保方式不变,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222015年9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签订编号
为“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0915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平安大华汇通委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10亿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2018年3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等单位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第001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能如期偿还
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0915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2019年9月21日,担保方式不变并新增福顺投资等单位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2018年3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抵字20180312第001-1号”《抵押担保合同》,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0915
第001号”《委托贷款合同》、编号“平银海分展字20180312第001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2、解决措施
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对福顺投资享有
108199429.2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29522110980464641;平安银行海
口分行对福顺投资享有108199429.2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为
295211595780956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23(十五)金鹏航空与 GE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 LIMITED、CLC
HANGYI AIRCRAFT LEASING(TIANJIN) CO.LTD 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 年 4 月,CLC HANGYI AIRCRAFT LEASING(TIANJIN) CO.LTD 与扬
子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控股签订《飞机租赁合同》,海航控股和扬子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 2 月,GE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 LIMITED 与海航航空、金鹏航空签订了一份《飞机租赁通用条款合同》(简称“60322 CTA”)。同日,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 (DUBLIN) LIMITED 与海航控股、金鹏航
空签订了《飞机租赁合同》(简称“60322 ASLA”),海航控股、金鹏航空为联合承租人上述两个租赁合同合称《飞机租赁合同》。
2018 年 2 月,GE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 LIMITED 与海航航空、金鹏航空签订了一份《飞机租赁通用条款合同》(简称“60326 CTA”)。同日,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 (DUBLIN) LIMITED 与海航控股、金鹏航
空签订了《飞机租赁合同》(简称“60326 ASLA”),海航控股、金鹏航空为联合承租人,上述两个租赁合同合称《飞机租赁合同》。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1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文件,WILMINGTON TRUST SP SERVICES
(DUBLIN) LIMITED 对海航控股申报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分别为
29457891287277569 、 29166325632868353 。 CLC HANGYI AIRCRAFT
LEASING(TIANJIN) CO.LTD 对海航控股申报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
2945050773098496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
24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六)海航航空集团/海航控股与慧与租赁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3 年 10 月,海航集团及海航控股与慧与租赁签订编号为“5214851804/s/1”
《租赁总合同》,并由此开展了四批融资租赁业务。其中2014年1月签订编号为“5214851804CHNLDJS2”《租赁附表》,简称“《S2 租赁附表》”,约定每期租金为人民币2913279.84元;2015年6月签署《租赁总协议租赁附表》(附件号为:5214851804CHNLYES3,简称“《S3 租赁附表》”,约定每期租金为人民币4040728.59元;2015年10月签署了《租赁总协议租赁附表》(附件号为:5214851804CHNLYES4,简称“《S4 租赁附表》”,约定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673998.68元;2017年7月签署了《租赁总协议租赁附表》(附件号为:5214851804CHNSJWS5,简称“《S5 租赁附表》”,每期租金为人民币 1049936.19元。各批业务租金分20期按季度支付。
上述协议均约定,租赁设备的租金由海航集团承担并支付,而海航控股作为共同承租人,应就海航集团的任何未付款项或不足部分向慧与租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及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及慧与租赁出具的确认函文件,慧与租赁对海航控股享有的债权已全额不予确认,慧与租赁已出具书面确认函对债权不予确认的结果无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七)首都航空与扬子江租赁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0 年 8 月,扬子江租赁与首都航空、祥鹏航空签订编号为“YILHT2010012-
9、YILHT2010012-10、YILHT2010012-11、YILHT2010012-12、YILHT2010012-
2515”《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分别租赁 1 架空客 A320 飞机,并就租赁期和租金事项进行约定。
2010年8月,扬子江租赁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分别签署《租赁权益转让合同》,扬子江租赁对相关空客 A320 飞机的租赁权益转让给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对祥鹏航空申报债权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21-0734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八)西部航空与扬子江租赁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0年8月,扬子江租赁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分别签署《租赁权益转让合同》,扬子江租赁对相关空客 A320 飞机的租赁权益转让给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11年6月,扬子江租赁与西部航空、祥鹏航空分别签订编号为“YILHT2011012-1、YILHT2011012-2、YILHT2011012-3、YILHT2011012-13、YILHT2011012-14《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分别租赁 1 架空客 A320 飞机,并就租赁期和租金事项进行约定。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26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对祥鹏航空申报债权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21-0734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九)香港航空与中建投租赁(香港)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3年10月至2019年8月,出租人中建投租赁(香港)有限公司(下称
“中建投(香港)”与承租人香港航空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航空”)分别签订了
十三份《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主合同编号分别为 HK-2013-00001-
001、HK-2013-00001-002、HK_2013-00001-003、HK-2014-00006-006、 HK-2014-
00007-002、 HK-2014-00007-005、 HK-2014-00008-001、 HK-2015-00001-001、HK-2016-00001-001、 HK-2016-00001-002、 HK-2016-00001-003、 HK-2018-
00001-001、HK_2018-00001-002。期间,中建投(香港)向承租人香港航空支付
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2018年12月,债权人中建投(香港)与保证人海航控股签订《保证合同》(HK-2018-00001-001-D01)其中约定:“出租人中建投(香港)与承租人香港航空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HK-2013-00001-001、HK-2013-00001-002、HK-2013-
00001-003、HK-2014-00006-006、 HK-2014-00007-002、HK-2014-00007-005、 HK-
2014-00008-001、HK-2015-00001-001、HK-2016-00001-001、 HK-2016-00001-002、HK-2016-00001-003、HK-2018-00001-001、HK_2018-00001-002 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为保障出租人中建投(香港)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海航控股基于对承租人融资租赁行为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解决措施27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中建投租赁(香港)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271756036.39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956255645260595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天津航空/天航控股与粤财融资租赁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 年 8 月,粤信融资租赁与天航控股、天津航空签订编号为“YUEXIN2016-HZ088”《融资租赁合同》。天航控股向粤信融资租赁转让租赁设备(详见《出售回租设备清单》),价款壹亿元人民币。天航控股、天津航空向粤信融资租赁租回该设备,期限5年,自起租日起算,租金壹亿元人民币。
广东粤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粤信租赁与粤财金租于2017年8月签订编号为YCFL2017ZCSR-002号《租赁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款 80000000元。
粤信租赁向粤财金租转让编号 YUEXIN2016-HZ088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
部资产和权益,同时粤信租赁向粤财金租转让编号 YUEXIN2016-HZ088-保证 01号《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的全部担保权益。
2018 年 12 月,海航控股与粤财金租签订编号为“YUEXTN2016-HZ088-保证02号”《保证合同》。海航控股就该合同项下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6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
28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粤财金租对海航控股申报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970551045446860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一)海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8年5月,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2018DYXT0057-RZ-DK01”《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200000000.00元的中期贷款,贷款期限自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
2018年5月,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8DYXT0057-RZ-ZJ01”《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编号为“2018DYXT0057-RZ-DK01”《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对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内的信托借款进行监管。
2018年5月,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编号为“2018DYXT0057-RZ-XB01”《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合同约定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保障基金
2000000.00元。
2018年5月,长安航空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8DYXT0057-RZ-BZ01”《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长安航空为飞航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8DYXT0057-RZ-DK01”《信托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9两年止。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对长安航空享有123147192.81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2970753166004224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二)天津航空/天航控股与立根融资租赁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11月,立根融资租赁与天航控股、天津航空签订编号为“立根(2016)年租字第[024]号”《售后回租合同》。天津航空、天航控股向立根融资租赁转让租赁物件。天航控股、天津航空向粤信融资租赁租回该设备,期限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金贰亿元人民币。
2018年5月,立根融资租赁与天航控股、天津航空签订编号为“立根(2018)年租补字第[006]号”《售后回租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变更为48个月以及变更年利率、保证金等事项。
2019年5月,立根融资租赁与天航控股、天津航空签订编号为“立根(2019)年租补字第[005]号”《售后回租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变更为65个月以及变更年利率、保证金等事项。
2019年5月,立根融资租赁与海航控股签订编号为“立根(2019)年保字第[005]号”《保证合同》。海航控股为天津航空、天航控股在编号为“立根(2016)年租字第[024]号”《售后回租合同》、“立根(2018)年租字第[006]号”《售后回租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
30日起至前述合同项下债务人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立根融资租赁对海航控股申报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980518470835404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三)大新华航空与交银金融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5年3月,交银金融与大新华航空签署了《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50042号),出租人为交银金融,承租人为大新华航空,租赁物总价款7亿元,租赁期限60个月。
2015年3月,海航控股作为代偿人,与交银金融、大新华航空签订了《代偿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代字20150042号),代偿范围为《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50042号)项下大新华航空应付的全部债务,代偿责任于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016年4月,交银金融与大新华航空签署了《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60057号),出租人为交银金融,承租人为大新华航空,租赁物总价款4亿7千5百万元,租赁期限60个月。
2016年4月,海航控股作为代偿人,与交银金融、大新华航空签订了《代偿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代字20160057号),代偿范围为《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60057号)项下大新华航空应付的全部债务,代偿责任于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312018年,海航控股与交银租赁分包签署编号为交银租赁质字20180037-1号、交银租赁质字20180037-2号、交银租赁质字20180037-3号和交银租赁质字
20180037-4号的四份股权质押合同以及编号为交银租赁质字20180037-5号和交
银租赁质字20180037-6号的股权质押补充协议(统称为“质押合同”),根据上述质押合同,海航控股将受押质押合同中所约定的股权,作为大新华航空在《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50042号)与《发动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60057号)项下全部债务的附加担保。
2019年3月,交银金融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署《融资租赁项目补充协议》(编号交银租赁补字20150042-1号),协议就租赁期限、年租息率事项进行调整。
2019年3月,交银金融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署《融资租赁项目补充协议》(编号交银租赁补字20160057-1号),协议就租赁期限、年租息率事项进行调整。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号之三十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中308家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六)》文件,交银金融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共计688287151.39元,债权编号为
31451997790117889及31451323132125185。
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交银金融对海航控股申报的该等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分别为29531192722362369、31225762702966785、
2953071661014220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32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
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四)金鹏航空 3 架 737-300F 货机售后回租业务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9年3月,交银金鹞与金鹏航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1号),交银金鹞为出租人,金鹏航空为承租人,租赁期限4年,飞机总价款20768508.85元,租赁息率为1-5年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0%。
同日,海航控股与交银金鹞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保字20190051-1号),海航控股为金鹏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1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2019年3月,交银金瑞与金鹏航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2号),交银金瑞为出租人,金鹏航空为承租人,租赁期限4年,飞机总价款19050511.23元,租赁息率为1-5年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0%。
同日,海航控股与交银金瑞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保字20190051-2号),海航控股为金鹏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2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2019年3月,交银金菖与金鹏航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3号),交银金菖为出租人,金鹏航空为承租人,租赁期限4年,飞机总价款20768508.85元,租赁息率为1-5年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0%。
同日,海航控股与交银金菖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保字20190051-3号),海航控股为金鹏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20190051-3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2、解决措施2021年9月23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五)》文件,交银金鹞(申报债权编号29957775245287425、29586377544843265、31289100170444801)、交银金瑞(申
33报债权编号29586731309211649、29957923484483585、31289983184683009)、交银金菖(申报债权编号29586936482144257、29958076396376065、
31290128299302913)对海航控股申报的该等债权全部不予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五)大新华航空与长江租赁的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长江租赁与大新华航空及山西航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CJ20150102402001),长江租赁为出租方,大新华航空及山西航空为承租方,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7亿元,租赁期8年。
2015年12月,进出口银行与长江租赁签订了《租金保理合同(》合同号(2015)
进出银(京租金保理)字第晋001号),约定长江租赁向进出口银行转让应收租金。
根据2015年12月《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已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CJ20150102402001)项下约定的应收租金转让给进出口银行,大新华航空与山西航空对此予以确认。
2016年5月,大新华航空向山西航空出具项目款项使用和还款安排函,承
诺独自承担《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CJ20150102402001)项下全部的债务。
2018年12月,长江租赁、大新华航空与山西航空签署了《补充协议》(编号
5002HT2018163-2),就还款计划及租赁事项进行调整。2018 年 12 月 21 日,长
江租赁、大新华航空、山西航空、海航航空集团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补充协议》(编号 5002HT2018163-1),就还款计划及租赁事项进行调整。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1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34无异议债权表(七)》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文件,进出口银行对山西航空申报的该等债权全部不予确认,债权编号为221-0844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六)土耳其 ACT 国际航空货运公司、土耳其 MYTECHNIC 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9 年 7 月, 土耳其 ACT 国际航空货运公司与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
署了《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10201901100000925),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向土耳其 ACT 国际航空货运公司贷款 1150 万美元,贷款期限 2019 年 7 月 9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3个月美元LIBOR+380bp)。
2019年 7月, 土耳其 MYTECHNIC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开银行内蒙古
自治区分行签署了《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10201901100000926),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向土耳其 MYTECHNIC 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贷款 1150 万美元,贷款期限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3个月美元 LIBOR+380bp)。
2019年7月1日,海航控股与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5003HT2019947-2)以 1台 GENX-1B74/75/P2发动机、出厂序列号为956722的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包括上述发动机主机引擎、发动机快速更换包(QEC单元)、发动机托架和对该发动机做出的任何替代、更新和更换及技术文件、记
录等为抵押物,为《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10201901100000925)与《外汇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10201901100000926)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解决措施2021年12月1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八”《民事裁定35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七)》文件,国开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对海航控股享有47005430元、47005430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分别为
29559982932533249、2956320937571942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十七)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07年12月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2007)进出银(沪信合)字第669号《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669”),进出口银行向扬子江租赁提供不超过41,800000美元和
16500000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141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档
次贷款利率执行。
2007年12月,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2007)进出银(沪信
抵)字第83号《飞机抵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协议》83”)约定:以扬子
江租赁所有的(1)飞机,包括机身和发动机;(2)飞机和发动机的所有零部件;
(3)对飞机或发动机的所有添附、变更或改动;(4)与飞机有关的飞行手册和
技术资料为其在《借款合同》669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07年12月,进出口银行、扬子江租赁和海航控股签订了《关于〈飞机抵押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进出口银行和扬子江租赁签订《借款合同》给
进出口银行作为履行《借款合同》669的担保,但是鉴于海航控股系以自身的名义与法国空中客车公司于 2006年 4月 21日签订了编号为 N0.3370037105的《购机合同》,并且飞机进口后其权属登记在扬子江租赁名下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花费一定时间,补充约定:(1)在法国空中客车公司根据购机合同交付每架飞机
36后,海航控股应配合扬子江租赁立即开始到中国民航总局办理与该架飞机有关的
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于飞机交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办妥以扬子江租赁为所有权人的飞机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一条);(2)如果因任何原因扬子江租赁未能在本
合同第一条约定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飞机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因任何原
因该飞机被登记在海航控股的名下,海航控股同意立即将飞机抵押给进出口银行作为扬子江租赁履行《借款合同》669的担保(第三条)。
2019 年 1 月,进出口银行与海航控股就“关于一架 A319 型飞机出厂序号
3638国籍登记号 B-6400”签订了一份(2007)进出银(沪信合)字第 669号 a-
DY01《飞机抵押协议》约定:海航控股以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为 B-6400.出厂序
列号为 3638 的 1 架 A319-132 飞机,包括(1)飞机,包括机身和发动机;(2)飞机和发动机的所有零部件;(3)对飞机或发动机的所有添附、变更或改动;(4)
与飞机有关的飞行手册和技术资料为《借款合同》669提供担保。
2007年12月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2007)进出银(沪信合)字第670号《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向扬子江租赁提供不超过41800000美元和16500000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
141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2007年12月28日,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2007)进出银(沪信抵)字第84号《飞机抵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协议》84”)约定:
以扬子江租赁所有的(1)飞机,包括机身和发动机;(2)飞机和发动机的所有零部件;(3)对飞机或发动机的所有添附、变更或改动;(4)与飞机有关的飞行
手册和技术资料为其在《借款合同》670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07年12月,进出口银行、扬子江租赁和海航控股签订了《关于〈飞机抵押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进出口银行和扬子江租赁签订《借款合同》给
进出口银行作为履行《借款合同》670的担保,但是鉴于海航控股系以自身的名义与法国空中客车公司于 2006年 4月 21日签订了编号为 N0.3370037105的《购机合同》,并且飞机进口后其权属登记在扬子江租赁名下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花费一定时间,补充约定:(1)在法国空中客车公司根据购机合同交付每架飞机后,海航控股应配合扬子江租赁立即开始到中国民航总局办理与该架飞机有关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于飞机交付后的45个工作日内办妥以扬子江租赁为所有权
37人的飞机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一条);(2)如果因任何原因扬子江租赁未能在本
合同第一条约定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飞机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因任何原
因该飞机被登记在海航控股的名下,海航控股同意立即将飞机抵押给进出口银行作为扬子江租赁履行《借款合同》670的担保(第三条)。
2019 年 1 月,进出口银行与海航控股就“关于一架 A319 型飞机出厂序号
3614国籍登记号 B-6402”签订了一份(2007)进出银(沪信合)字第 670号 a-
DY01《飞机抵押协议》约定:海航控股以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为 B-6402.出厂序
列号为 3914 的 1 架 A319-132 飞机,包括(1)飞机,包括机身和发动机;(2)飞机和发动机的所有零部件;(3)对飞机或发动机的所有添附、变更或改动;(4)
与飞机有关的飞行手册和技术资料为《借款合同》670提供担保。
2、解决措施
2021年9月20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进出口银行对海航控股享有39743645.35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221-08927;享有38757101.02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编号221-0892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三、尚未获得法院裁定的未披露担保事项
(一)大新华航空与富道中国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年2月,大新华航空与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富道【2017】年租字第【001】号《融资租赁协议》,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给大新华航空使用。
382017年2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与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2 月签订了交银深 Z1701TD15699286 号《公开性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为富道中国的上述租赁项目提供保理融资。
2017年,富道中国与大新华航空签订“富道【2017】年租字第【001】号补”
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本金由人民币肆亿元整调整至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
2017年2月,海航控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与续租协议》,富道中国按《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将设备出租给大新华航空使用,海航控股承诺在《融资租赁协议》履行期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的融资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大新华航空不支付任何一期全部或部分租金,海航控股应当在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书面通知书后,按要求支付相应金额,代替大新华航空支付租金或购买设备款项。
2021年4月,富道中国结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融资款并
取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支行出具的《保理融资结清证明》,富道中国成为《购买与续租协议》项下债权人。
2、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及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二)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信托相关事项
391、事实情况2017年5月,海航航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2017)贷字187号”《项目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亿元整,合同项下的借款分批发放。
2018年1月,海航航空与中铁信托签订编号为“中铁(2017)贷字187号-1”
的《项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调整了借款利率。
2018年4月,祥鹏航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2017)差额补字187号”《差额补足协议》,祥鹏航空承诺承担上述合同的共同还款人义务,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含主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价款、违约金、罚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祥鹏航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根据主合同相关条款计算的借款人当期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实际已付的当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2021年7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证券富滇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铁(2017)单信字187号”《中铁信托·海航航空集团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给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证券富滇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表》,将信托受益权全额转让给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中铁信托向受益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将中铁信托对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865074688.85元的债权、该债权随附的担保权利及其他权利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配。
2021年8月,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收《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分配通知书》。
2、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及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40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
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三)香港地服公司与 SP 并购贷银团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1月,香港地服公司作为借款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匈牙利)有限公司、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以及交通银行有限公司(通过其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作为授权牵头行,工行洋浦分行作为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向香港地服公司提供9.1亿美元贷款,贷款期限5年。
2016年1月,工行洋浦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与案外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技
术公司、祥鹏航空等8家公司作为账户持有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就提取、划转或处置资金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
2016年1月,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出具安慰函,
作为借款人海航航空(香港)地服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上述9.1亿美元贷款做出相关承诺,承诺“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或全面、严格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时,我司将向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措施,以协助借款人取得足够的资金以使上述贷款得以足额偿还,或者出资代为借款人偿还其无法偿还的款项。”上述《贷款协议》和《监管协议》签订后,工行洋浦分行于2016年2月5日向香港地服公司发放了9.1亿美元贷款。该笔9.1亿美元贷款当中,工商银行提供1.4亿美元、交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1.2亿美元、农业银行纽约分行提供3
亿美元、中国银行(匈牙利)有限公司提供3.5亿美元。
4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祥鹏航空事项
2018年10月,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将其在上述《贷款协议》、其他融资文件以及就交易担保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该债权转让行为,已通知了相关各方。
2021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祥鹏航空享有3.296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债权。
2021年11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96民初883号”
民事判决,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没有替代理行、即工行洋浦分行向账户持有人主张违约赔偿的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控股事项
2016年1月,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出具安慰函。
2021年9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海航控股为上述9.1亿美元贷款事项出具安慰函,要求确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普通债权金额893595025.31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海航控股相关事项
2016年1月,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出具安慰函。
2016年2月3日,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为 Swissport 项目贷款兜底还款的函》 。
2021年9月,中国银行匈牙利分行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转让上述债权。
2021年10月25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对海航控股享有2606139109.44元普通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控股事项
2016年1月,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出具安慰函。
2021年8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控股享有1024513541.46元
42普通债权。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海航控股事项
鉴于海航控股签订《监管协议》且于2016年1月,海航控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出具安慰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于
2021年8月27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对海航控股享有2283376498.34元普通债权。
2、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及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四)中民国际、祥鹏投资、祥鹏航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 年 6 月,中民国际与祥鹏航空、祥鹏投资签订“CMIFL-2017-051-FJ-HZ-01”、“ CMIFL-2017-051-FJ-HZ-02”《融资租赁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为 60个月,还租期计20期,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按季付息。
2017 年 6 月,中民国际与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CMIFL-2017-051-FJ-HZ-BZ”的《法人保证合同》,约定由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对祥鹏航空、祥鹏投资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中民国际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中民国际将其与祥鹏航空航空有限公司、云南祥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CMIFL-2017-051-FJ-HZ-02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
43让给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操作保理业务。2017年6月29日,中民国际向光大银行
北京分行转让编号为 CMIFL-2017-051-FJ-HZ-02 融资合同项下祥鹏航空航空应
收租金金额148562256.80元。
2018年4月,中民国际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中民国际将其与祥鹏航空、祥鹏投资签署的编号为 CMIFL-2017-051-FJ-HZ-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操作保理业务,
转让金额359406382.98元。
2021年8月24日,中民国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原告对三被告享有租金、违约金等共计546112169.13元债权;(2)如
未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则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发动机;(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中民国际两项诉讼请求相互排斥,经庭审释明,中民国际仍未明确诉讼请求,故驳回起诉。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五)中节能融资租赁与天津航空、天航控股等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6年12月12日,中节能融资租赁与天津航空、天航控股签订了编号为
“ZJNZL2016-ZY003”《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节能融资租赁以售后回租方式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租赁物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五亿元整,利息40384599.39元。
442018年7月1日,海航控股出具保证承诺函,承诺自愿为天航控股、天津
航空向中节能融资租赁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9 年 12 月,中节能融资租赁与天津航空、天航控股签订了“ZJNZL2016-ZY003-1”《展期协议》,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协议项下应收款项为185131025.63元。
2021年9月7日,中节能融资租赁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中节能融资租赁对海航控股享有保证债权174982137.94元。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六)进出口银行、海航控股与国渝兴柏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6年1月22日,国渝兴柏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60101)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柏为出租人,租金总额777423837.44元,租赁期限96个月。
2016年1月25日国渝兴柏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合同编号2100004232016110139ZR02),国渝兴柏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
20160101)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018年12月28日国渝兴柏、大新华、海航控股签署《补充协议》
(2019010702),调整了还款计划。
45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七)进出口银行、海航控股与国渝兴邦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1月,国渝兴邦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50901)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邦为出租人,租金总额781404000元,租赁期限96个月。
2015年11月,国渝兴邦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
(2100004232015112471ZR02),国渝兴邦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50901)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018年12月,国渝兴邦、大新华、海航控股签署《补充协议》(2019010702),
调整了还款计划。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
46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
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八)进出口银行、海航控股与国渝兴泰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国渝兴泰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51101)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泰为出租人,租金总额773285723.51元,租赁期限96个月。
2015年12月,国渝兴泰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
(2220004232015112939ZR01),国渝兴泰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51101)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九)进出口银行、海航控股与国渝兴亚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国渝兴亚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51102)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亚为出租人,租金总额773285723.51元,租赁期限96个月。
2015年12月,国渝兴亚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
(2220004232015112939ZR01),国渝兴亚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
47HA-20151102)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海口农村信用社与海航货运、三亚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7年2月,海口农村信用社与海航货运、三亚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社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社/行2017年社团流借(诚)字第2号),协议约定海口农村信用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海航货
运提供贷款共1亿6千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
2017年2月,海航控股出具《承诺函》,同意为海航货运向海口农村信用社、三亚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2月,海航控股与海口农村信用社、海口农村信用社、三亚农村商
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法人)》(合同编号海口社/行2017年社团保字第3-1号),协议约定海航控股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社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社/行2017年社团流借(诚)
字第2号)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之次日起两年。
48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一)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2015年7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232015111493),贷款额度5亿元,贷款期限60个月。
2016年5月,海航控股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2100004232015111493DY01)约定海航控股以《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2100004232015111493DY01)附件一“抵押物清单”列明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为《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232015111493)项
下海航航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9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
2100004232015212200),贷款额度5亿元,贷款期限60个月。
2017年11月,海航控股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 2100004232015212200DY01)约定海航控股以《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2100004232015212200DY01)附件一“抵押物清单”列明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为《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232015212200)项下海航航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12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49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贷款额度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
2015年12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ZY02),约定海航航空将其在基础交易合同(详见附件一 基础交易合同清单)项下所享有的权益为《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项下海航航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12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账户质押托管合同》(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TG01)约定海航航空将账号为“2100000100000165107”
的存款账户委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管理,并将上述账户及账户内款项质押给进出口银行,担保海航航空在《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项下的全部债务按时足额清偿。
2015年12月,海航控股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ZY01),约定海航控股将其持有的天津航空 8亿元人民币的
股权质押给进出口银行,为《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项下海航航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1月,海航控股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DY01)约定海航控股以《固定资产抵押合同》(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DY01)附件一“抵押物清单”列明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为《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项下海航航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8年12月,海航航空与进出口银行、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署了《展期协议》(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ZR02),约定将《借款合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简称“《主合同》”)(合同号2100004992015113017)
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号 2100004992015113017ZY02)、《账户质押托管合同 》( 合 同 号 2100004992015113017TG01 )、《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号2100004992015113017BZ01 ) 、 《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 ( 合 同 号2100004992015113017ZY01 )、《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号2100004992015113017DY01)(简称“其他系列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 9 千万元
50借款的还款日期从2018年11月10日延期到2020年5月10日。同时约定其他
系列合同继续有效。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十二)海航航空/海航控股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
1、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海航航空签订“长金租回租字
(2015)第0143号”《回租租赁合同》。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海航航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租回给海航航空使用。租赁物购置价款和租赁费合计人民币
541833157.48元。租赁期限为36月,即2016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
2018年6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海航航空、海航控股签订了编
号为“长金租共还字回(2015)第0143号”《共同还款合同》。
2018年6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海航航空签订“长金租回展租
字(2015)第0143号”《展期协议》,海航控股作为共同还款人,海航资本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主合同项下租金总额为559077907.18元,展期期限自
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2019年6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海航控股、海航资本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金租回重组字(2015)第0143号”《期限重组协议》,对展期协议项下租金总额进行期限重组,期间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
5120日。
2019年8月,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海航控股、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金租回重组字(2015)第0143-1号”《期限重组协议补充协议》,对期限重组协议项下租金总额573357677.19元进行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尚未对该笔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2、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第二节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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