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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转让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转让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银行”)部分股权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转让沧州银行部分股权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亦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转让资产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转让沧州银行部分股权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迟国敬、李林、陆宇建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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