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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更换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董事并调整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丁金
辉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其业务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
202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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