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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8日,该首次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8日,同意以授予价格 12元/股向 17名 A类权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1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 16元/股向 20名 B类权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35万股限制性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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