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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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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4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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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株洲
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锐精密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1002000股,并于2021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44008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0558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95219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16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536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2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1股说明书》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慧和同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在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企业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4、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6、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7、如果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西安环大六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六禾之谦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夏晓辉、王烨、卓晓帆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2、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
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将前
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企业/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企业/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4、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6、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如果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王振民、陈拥军、李志光、陈璧葵、刘建勋、马旭东、龚护
林、周瑜新、杨煦曦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
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则本人违反承诺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人未将前述转让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冻结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且可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扣留,用于抵作本人应交给发行人的转让股份收益,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招商资管华锐精密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5368200股
4(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2月8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持有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序号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慧和同享股权
133699947.66%33699940
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六禾之谦股
2权投资中心(有限15800003.59%15800000
合伙)
3王振民13500003.07%13500000
4陈拥军12500062.84%12500060
5夏晓辉12199002.77%12199000
6李志光11475002.61%11475000
招商资管华锐精密员工参与科创
711002002.50%11002000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陈璧葵10000002.27%10000000
9刘建勋10000002.27%10000000
10马旭东9681002.20%9681000
11龚护林3560000.81%3560000
12王烨3183000.72%3183000
13卓晓帆2500000.57%2500000
西安环大六禾创
14业投资合伙企业2272000.52%2272000
(有限合伙)
15周瑜新1500000.34%1500000
16杨煦曦810000.18%810000
合计1536820034.92%15368200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5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份1536820012
合计15368200-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华锐精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邓永辉钟凌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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