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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650号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陈可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南京﹒西安﹒香港﹒巴黎
第1页共5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9日、2022年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
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6847913股(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593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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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4478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374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反对4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5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28%;反对4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74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反对1870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1%;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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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20%;反对1870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45%;弃权2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3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4页共5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650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卢晓东
经办律师:
陈杰陈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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