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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大港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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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大港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chen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5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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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1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1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2:30在江苏
镇江新区港南路401号经开大厦11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110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茂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91379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77%。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2895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
2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8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股数29079014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股数5896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拟继续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数29111074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反对股数2577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股数113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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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158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5.4916%;反对股数25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8989%;
弃权股数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095%。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大港股份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蒋成赵小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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