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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9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月21日13:30召开;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4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福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9人,代表
股份1628819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64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04925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31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2389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
123915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23893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22%。
3.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何佳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6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28%;反对2015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3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388%;
反对2015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6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3亿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内容详见2021年12月3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21-0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苗晨律师、何佳玥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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