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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续租办公场地是基于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丽艳黄辉涂勇
2022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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