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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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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韭菜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4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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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7楼邮编:310007电话:(0571)87901111;传真:879018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接受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天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册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2021年7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6月);
2.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2022年1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公司已向天册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公司已向天册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天册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
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14:30;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9:
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上述时间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33
楼3310公司会议室,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地点一致。
综上,天册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共1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5.229184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49.8987%;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0名,代表
股份共计39,976,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天册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天册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天册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与议案
公司会议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在会议资料中对所有审议
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议案包括: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更换公司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天册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天册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了表决,其中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33,890.903股,反对股份数8.019,259股,弃权股
份数3,319,022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2154%。
天册认为,此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经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关于更换公司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34,124,610股,反对股份数7.934,992股,弃权股
份数3,169,582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2316%。
天册认为,此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经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3.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429,983,807股,反对股份数15,245,377股,弃权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94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9,181,555股,反对股份数15,245,377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65.6843%。
天册认为,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经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册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10(此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03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浙江天册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谢婷婷
签署:3
承办律师:黄智伟
给伟
签署:
二零二二年月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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