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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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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雪儿白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3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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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锦绣路以南惠程科技工业厂区;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座三层;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作2301室;
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405-420;
—1—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明月山溪大道及第大街12号209房之114;
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号楼-1至5层40-3内一层108;
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日照国际财富中心8层806-30室;
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5幢1199室;
汪超涌,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亦非,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徐海啸,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沈晓超,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2019年9月,公司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以人民币4000万元向武汉君达合智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达合智”)进行增资、以人民币
4000万元向深圳市利汇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汇春”)
进行增资、以人民币3450万元向北京芝士星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士星球”)进行增资。但公司对君达合智、利汇春的全部投资款最终被划转至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中利”),对芝士星球的投资款中有3100万元被划转至北京信中利,合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1亿元。
2019年12月,公司子公司中汇联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以代控股子公司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业务推广费的形式,向共青城丰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帆投资”)支付了1.35亿元。丰帆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上述款项最终被划转至北京信中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35亿元。
2018年9月,喀什中汇联银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共青城
惠智网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惠智网联”),惠智网联进行两笔对外投资。2020年9月,惠智网联将待分配给喀什中汇联银的投资款1.25亿元划转至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5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通过上述行为,累计非经—3—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71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3.71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29%。截至2021年3月24日,前述控股股东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偿还。
二、违反控制权稳定的承诺2017年12月14日,在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中,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惠程”)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维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其中包括“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保证不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并保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在此期间不会因本公司原因发生变更,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汪超涌、李亦非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其中包括:“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六十个月内,如任何其他第三方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将通过采取包括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化。”
2021年2月,北京信中利子公司向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绿发”)申请借款5.41亿元,中驰惠程以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将5200万股质押给重庆绿发,占公司总股本的6.48%。2021年4月,因信中利子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驰惠程—4—向重庆绿发承担担保责任,并于2021年6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驰惠程质押给重庆绿发的5200万股公司股票,并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其中的801.92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其中的1603.85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法院裁定执行完成后,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9.16%降为6.16%。在此期间,重庆绿发全资子公司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
通过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公司7.4%的股份,超越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1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补选完成后,因
绿发城建基于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产生重大影响,且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公司控股股东由中驰惠程变更为绿发城建,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因履行担保责任,导致所质押股份被司法处置而丧失控股股东地位,汪超涌、李亦非在绿发城建买入公司股份期间,亦未采取增持等维护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均违反了此前做出的承诺。
三、超比例减持
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中驰
惠程的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普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91659056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
其中,在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被动方式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富兴投
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超涌策划、组织、
实施多笔资金占用,且未履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
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1.2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0条、第6.6.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6—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亦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2.2条、第
4.2.3条、第4.2.7条、第4.2.10条、第6.6.1条的规定,对违
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2条、第4.2.7条、
第6.6.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徐海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沈晓超作为公司派驻惠智网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投资款被关联方占用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
第3.1.6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
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7—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京
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
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
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
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8—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超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亦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徐海啸,董事沈晓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汪超涌、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9—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21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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