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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拟将2021年度审计机构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事务所”)变更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事务所”),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公告显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综合考虑公司未
来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请你公司结合未来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等因素,详细说明导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公告显示,中兴财事务所为你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年,2020年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请中兴财事务所结合公司2020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情况、公司被立案调查情况等,说明对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况,2021年年审工作安排、审计意见等方面是否与公司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影响2021年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
3.请希格玛事务所说明在本次审计业务承接过程中,是否已对
公司2021年度审计涉及的工作内容及范围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与评估,是否充分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是否与前任审计机构开展必要的沟通,如是,请说明评估与沟通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你所对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的具体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及其履职能力等,详细说明是否有
1充分时间保证年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
4.请你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
进行核实,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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