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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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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财智金生 发表于 2022-1-25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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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合称“《审核问答》”)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审核问答》及
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四条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1第七条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审核问答》规定的可以暂缓、豁
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
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就拟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披露事项,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及
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承诺函》”),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
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2(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
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
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持续跟踪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送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
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其他
3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4附件一: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申请时间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知情人□是/□否人是否已签署书面□是/□否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申请部门或
申请部门/子公司子公司负责分管领导意见人意见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5附件二: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传播该等信息;
3、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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