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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局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梁润世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梁润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杨小强、卢利平、苏祖耀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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