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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1、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
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于燮康陈同广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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