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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福建中能提供借款是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房桃峻、刘毅、吴飞美
2022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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