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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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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4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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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1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公告》,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9月,你公司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北盟物流”),但北盟
物流在收购前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至今仍在担保期间;2021年5月,你公司控股的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0.8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请补充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风险警示情形,如是,请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3.6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股票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并请独立董事、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第9.8.2条的规定“本规则第9.8.1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
1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0.8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已于2021年8月16日解除。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协调各家完成了对北盟物流实物资产查封的解除;
2、北盟物流实物资产的查封解除后,已将北盟物流实物资产移交至上市公司,资产移交已办理完成;
3、公司与受让方新沂驰恒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合并范围以外的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五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将北盟物流100%股权转让给新沂驰恒物流有限公司。目前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北盟物流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已全部完成,目前已取得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北盟物流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二)款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黄辉杜杰党长水
2022年1月2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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