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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2-008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曾金辉、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2016年7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以现金2亿元对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科)进行增资,取得迪比科20%股权。曾金辉作为迪比科控股股东,承诺迪比科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93亿元,如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将对新海宜进行补偿。2018年12月,在确认迪比科已无法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曾金辉和其控制的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新海宜就具体补偿方案进行协商,约定以持有的迪比科股权进行补偿,若部分股权无法按约交割,即以现金方式补偿。
2020年12月9日,新海宜披露业绩承诺补偿款确定为8105.32万元。2021年12月24日,新海宜披露曾金辉将持有的迪比科8.5%股权转让给新海宜,折抵业绩补偿金额3361.68万元,剩余4743.63万元继续以现金或股权形式进行补偿。截至目前,剩余4743.63万元尚未完成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承诺履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积极督促曾金辉及抚州若彦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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