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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一月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 China
T +86 10 8567 5988 F +86 10 8567 5999 www.an j i e law.com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预留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第一部分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
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2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相
关披露公告,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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