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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溢多利”)
拟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向交易对方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国良、湖南醇
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津市嘉山产业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丽江晟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创制药”)、何丽招出售持有
的全部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新”)74.8057%股权,向新合新出售持有的湖南科益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新”)100%股权,向晟创制药出售持有的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制药”)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新合新74.8057%股权、科益新100%
股权和利华制药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事项,已在《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公司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战略退出生物医药业务,围绕生物产业,
利用公司三十年来在生物酶制剂、生物农牧领域积累的人才、技术、渠道、客户、
品牌等核心竞争优势,专注于生物酶制剂、动物营养与健康两大主业,同时利用重组后获得的资本加大主业投入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做强做大公司主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能保持业务完整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
页)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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