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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相关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刘尔奎、栾大龙、王以朋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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