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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
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以2022年1月28日为授予日,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45.901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爱文廖义刚陈绍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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