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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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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地址:上海市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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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TAO LAW FIR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2年1月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天津杭州苏州成都厦门大连济南西安武汉南京福州郑州海口合肥悉尼多伦多
Beijing︱Shanghai︱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Tianjin︱Hangzhou︱Suzhou︱Chengdu︱Xiamen︱Dalian︱Jinan︱Xi’an︱Wuhan︱Nanjing︱Fuzhou︱Zhengzhou︱Haikou︱Hefei︱Sydney︱Toronto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福建聚成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聚成机械”)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申明如下:
一、本所系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已公布且生效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技术、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技术、评估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已经得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下保证: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数据资料
或其它披露信息(包括口头说明),且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数据资料或其它披露信息(包括口头说明),若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则均与其原件一致;
1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的签署主体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具有有效授权的授权代表所签署;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相关方出具的意见、说明或其他有关文件。
2目录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12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3
第四节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30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31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3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6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7
第九节结论性意见.............................................38
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指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晟新材
信息披露义务人1、指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聚成机械
信息披露义务人2、泉州台商投资区聚成诚智能机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指聚诚智能设立),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设立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泉州台商投资区聚成诚智能机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
力达控股指力达控股有限公司,台湾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4552融海国投指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晟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聚诚智能认购天晟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共计95323700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9.24%;吴海宙拟将所持天晟新材25423066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聚成机械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指行使;孙剑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13050000股股份的表交易决权,吕泽伟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12434384股股份的表决权,徐奕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6908346股股份的表决权
天晟新材与聚成机械(代:聚诚智能)于2022年1月26日
《股份认购协议》指签署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天晟新材、聚成机械、吴海宙、融海国投、孙剑、吕泽伟、指议》徐奕于2022年1月26日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吴海宙(作为委托方)与聚成机械(作为受托方)于2022年《表决权委托协议》指
1月2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孙剑、吕泽伟、徐奕、聚成机械和天晟新材于2022年1月《表决权放弃协议》指
26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本所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第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正)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5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聚成机械公司名称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797号法定代表人黄达平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MA35EW393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1月20日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21年1月20日至2071年1月19日
股权结构黄达平持股65%、童帅持股35%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797号
(二)聚诚智能(由聚成机械代为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诚智能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设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61、聚成机械
聚成机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聚诚智能
聚诚智能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聚成机械,聚成机械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达平。聚诚智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黄达平控制主体为黄达平投资并控制的主体;深圳市青橙资本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拟
设立基金为深圳市青橙资本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广东中智信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基金为广东中智信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旭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基金为上海旭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前海国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基金为深圳前
海国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聚成机械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7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达平持有聚成机械6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聚成机械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黄达平先生: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93年创办泉州市力达压缩机厂、泉州市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厂长;2001年创办力达(中国)机电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12年创办力达(江西)机电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同年5月担任力达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4年担任德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2021年担任福建聚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聚诚智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诚智能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设立,聚成机械为其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达平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成机械未对外投资,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聚诚智能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设立,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披露义务人聚成机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黄达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聚成机械外,黄达平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号(万元)福建泉州市加工、制造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
1深宏电子有50.0090.00%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限公司营活动)
福建力达影影视广告制作、投放,文化创意投资,
2500.0080.00%
视文化传媒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制作、
8序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号(万元)
有限公司发行电视剧、电视专题、电视综艺、动画故事节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风动和福建省泉州电动工具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3市力达机械5000.0076.00%理;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有限公司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泉州力达船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4800.0070.00%
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船舶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商丘市力达
5房地产开发8080.0055.00%房地产开发经营
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40.00%,通过福房地产开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泉州市力达建省泉州市力达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6房地产发展1000.00机械有限公司间
后方可经营,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有限公司接控制60%的股展经营活动)权,共控制100%的股权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统一联合的出口商直接持股品和国家实行核定经营的进口商品以
5.00%,通过福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
泉州力达进建省泉州市力达售: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电脑、树脂
7出口贸易有100.00机械有限公司间工艺品、服装、鞋帽、陶瓷、包袋箱包、限公司接控制95.00%五金交电、塑料制品、日用百货、纺织的股权,共控制品、石材及制品、美术工艺品。(依法
100.00%的股权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陕西汉中市通过福建省泉州矿山项目投资(限自有资金投资),铁8力达矿业有2000.00市力达机械有限矿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限公司公司间接控制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9序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号(万元)
40.00%的股权动)
通过福建省泉州汉中略阳县矿山项目投资;铁矿石加工、销售。(依市力达机械有限
9达利矿业有1266.00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公司间接控制限公司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0.00%的股权
在泉州全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泉州台商投通过福建省泉州业机构委托贷款(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资区永亨小市力达机械有限
1025000.00和“三农”)、对外投资、票据贴现业务。
额贷款有限公司间接控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公司29.90%的股权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黄达平配偶骆妮
德富发展有50000.00
11娜控制,黄达平投资控股
限公司(美元)未持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聚成机械于2021年1月2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等。聚成机械设立不满3年且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未实际开展经营,故暂无财务数据。
聚诚智能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设立开展经营,且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聚诚智能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聚成机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成机械和聚诚智能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聚成机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达平的配偶骆妮娜通过其控制的德富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力达控股16.44%的股份,黄达平担任力达控股副董事长。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
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0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聚成机械和聚诚智能,聚成机械为聚诚智能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聚成机械成立于2021年1月20日,聚诚智能处于筹建过程中,尚未正式设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黄达平,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成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是否取得其他国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国籍长期居住他号家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
1黄达平35052119*****中国中国否
总经理
2黄泽鑫监事35050219*****中国中国否
11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达平和黄泽鑫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准则第15号》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依法披露。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后,聚成机械及其一致行动人聚诚智能将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将充分利用资金、资源优势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也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自身的优势,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争取为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更为丰厚的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聚诚智能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22022年1月26日,聚成机械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同意由聚成机械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聚诚智能,由聚诚智能认购天晟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同意聚成机械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代聚诚智能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事宜。
2022年1月26日,天晟新材与聚成机械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22年1月26日,天晟新材、聚成机械、吴海宙、融海国投、孙剑、吕泽
伟、徐奕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2年1月26日,吴海宙(作为委托方)与聚成机械(作为受托方)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2年1月26日,孙剑、吕泽伟、徐奕、聚成机械和天晟新材签署放弃持
有的天晟新材所有股份的表决权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2022年1月26日,天晟新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天晟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天晟新材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聚诚智能认购天晟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表决权委托及表决权放弃,具体如下:
131、聚诚智能认购天晟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
天晟新材与聚成机械于2022年1月26日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聚诚智能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95323700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的要求为准),占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24%。
2、表决权委托
吴海宙(作为委托方)与聚成机械(作为受托方)于2022年1月26日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吴海宙拟将所持天晟新材25423066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聚成机械行使,占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0%。
3、表决权放弃2022年1月26日,孙剑、吕泽伟、徐奕、聚成机械和天晟新材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孙剑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13050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吕泽伟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12434384股股份的表决权,徐奕承诺放弃持有的天晟新材6908346股股份的表决权,孙剑、吕泽伟和徐奕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239273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聚诚智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黄达平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聚诚智能认购天晟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表决权委托及表
决权放弃,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描述。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26日,天晟新材(甲方)、聚成机械(乙方)、吴海宙(丙方)、融海国投(丁方)、孙剑(戊方1)、吕泽伟(戊方2)、徐奕(戊方3)签署
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战略合作宗旨各方基于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开展本次
14战略合作,以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择机考虑通过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以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第二条战略合作内容
各方就以下战略合作事项达成合作意向:
2.12022年定向发行股票事项: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不超过
95323700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乙方及/或乙方指定主体同意参与并认购
上述定向发行股票的100%份额(以下简称“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
针对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事项,协议各方承诺将在审议该事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赞同票。在完成上述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后,乙方及/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成为甲方控股股东。
2.2表决权委托事项:丙方将持有的甲方25423066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
日甲方股本总额的7.80%(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丙方的委托,双方将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同意,该表决权委托协议自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划转至甲方的资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2.3表决权放弃事项:戊方将放弃其合计持有的甲方3239273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甲方股本总额的9.94%,包括上述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届时戊方将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各方同意,该表决权放弃协议自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划转至甲方的资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2.4控制权变更豁免事项:丁方不可撤销的承诺豁免丙方于2020年6月21日与丁方签署的《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4.1.11条“自本协议签订后的过渡期内以及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年内,非经与甲方(青岛融海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一(吴海宙)不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转让以及二级市场转让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天晟新材股份,也不通过协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方式协助第三方取得对天晟新材的控制权。
如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一减持,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15项下做出的承诺保证及法律责任,届时丁方将另行出具《豁免函》。该豁免函自
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划转至上市公司的资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2.5不谋求控制权:自2.2项提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2.3项提及的表决权
放弃承诺函生效之日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丁方、戊方均不得互相之间、或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丙方、丁方、戊方及其关联方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亦不会直接或通过他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协议受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其他方式谋求甲方实际控制人地位。
2.6董事会:各方同意,如甲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事项完成,甲方将
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整,各方同意推选丙方继续担任甲方董事长或担任联席董事长,并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推选程序。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各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第四条、排他约定”、“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条款为非约束性条款,其他条款的终止以各方对终止合作事项协商一致或以各方就合作事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具体约定为准。
第四条排他约定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战略合作事项完成或终止之日止,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丙方、丁方、戊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进行与本协议项下相同或类似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就交易事项与其他方进行洽谈或信息交流,否则甲方、丙方、丁方、戊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效力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战略合作顺利推进。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各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合作由各方根据本协议和具体情况签订正式协议为准。
16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出现罢工、暴动、战争、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其他协议方。
7.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并持续有效。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延期和终止本协议。
9.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方未行
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9.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2022年1月26日,天晟新材(甲方)与聚成机械(乙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股份认购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件,甲方同意聚诚智能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及/或认购人同意其就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意向是不可撤销的,
17但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2.1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5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i)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95 3237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不超过52999.98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ii)乙方同意特定对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9532370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不超过52999.98万元。
(iii)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iv)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3认购价款的支付
(i)在本协议生效后,认购人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18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ii)本协议生效后,认购人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认购人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认购人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4验资与股份登记
(i)甲方应于收到认购人股份认购价款后及时指定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乙方支付的股份认购价款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ii)验资报告出具以后,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限制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本次发行项下所认购甲方 A 股股份合法持有人的书面申请,将认购人认购的甲方 A 股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
购人名下,以实现交付,认购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三条锁定期
3.1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认购人自身规划,乙方及/或认购人
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3.2乙方及/或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3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及/
或认购人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3.4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3.1、3.2、3.3条之约定。
第四条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4.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4.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i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19(ii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iv)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如本次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4.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未审核通过本次发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不予注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5.1本次发行结束后,甲方于本次发行结束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
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第六条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6.1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甲方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签署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的合法主体资格,其根据本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二)甲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许
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
(三)甲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甲方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的情形。
(四)甲方为签署及执行本协议的有关事项而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或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乙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五)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乙方披露其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的用途、数额,并承诺按照约定及法定的用途、数额使用认购资金。
20(六)甲方保证不存在无法补正的重大问题。甲方保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或未承兑票据;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潜在纠纷等)。
(七)甲方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6.2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乙方为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签署本协议、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的合法主体资格,其根据本协议项下相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二)乙方为签署及执行本协议的有关事项而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或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甲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三)乙方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获得了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四)乙方保证认购人作为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义务、责任的继受方,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股份、支付认购价款等义务、责任。
乙方保证认购人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认购价款支付义务。
(五)乙方保证认购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流程
以现金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并保证认购人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乙方保证其自身及认购人配合甲方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出
具乙方及认购人内部权力机构决策文件(如需),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七)乙方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保密与公告
217.1本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7.2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所相关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
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或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有关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雇员、管理人员、董事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本次发行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和解释。
8.2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则视为该方违约,若任何
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i)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ii)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
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iii)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担保等)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而该等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的财务数据与真实的财务数据之间存在偏差。
(iv)一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规范运作管理未能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v)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9.2本协议一方或其代表通过调查或其他任何途径知悉对方的陈述和保证不
真实、准确或完整,并不导致守约方丧失对违约方进行追索的任何权利。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
22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9.3 本协议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审议
通过:(1)甲方董事会;(2)甲方股东大会;(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4)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均不构成违约。
9.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第 2.4(ii)条约定及时为认购人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及/或认购人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认购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
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专人交付或特快专递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且本协议订立目的仍可实现的,不论本协议是否生效,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1.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2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11.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双方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二)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决定而终止;
(三)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
23的,一致同意甲方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材料;
(四)双方协议解除;
(五)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30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其他
12.1甲、乙双方应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发行所引起或
产生的应由其支付的税费。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以专人送递、传真、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达指定地址时视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
如以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应以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本协议各部分起始所设置的标题仅为方便各方阅读而设,在理解及解释
本协议时不予参考。
12.4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论任何原因被宣告违法、无效或不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除非其将根本影响本协议签署的基础。
12.5本协议虽为附条件生效协议,但有关保密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
不可抗力的约定均独立于其他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关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事宜的唯一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所有过往双方之间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函件、通知、备忘录或理解。
12.7对本协议的理解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没
有明确规定的,以证券市场的惯例为依据。
12.8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于甲方用于报有关单位或部门。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42022年1月26日,吴海宙(甲方,作为委托方)与聚成机械(乙方,作为受托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保证上市公司的创新活力,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晟新材,股票代码:300169,以下简称“上市公司”)2542306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1月26日达成如下约定:
一、表决权委托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委托期限的定义详见本协议4.2条)内将所持的2542306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80%),包括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合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独家
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
1.2在委托期限间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授权股份所有
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甲方承担。
二、委托事项
2.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
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
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2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
25致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发生自然或法定增加的,本协议项下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增加,此时,本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适用于增加的股份,该等增加的股份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由乙方行使。
三、委托权利的行使
3.1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乙方可按照乙方自身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或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其代表投票,且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全权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等,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3.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表决权委托乙方行使,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乙
方可自主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表决权,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按照乙方自身的意思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甲方对前述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
3.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本协议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4在委托期限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5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授权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收益
权、处分权等除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质的权利。
四、效力与期限
4.1鉴于上市公司拟实施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向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
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因此,本协议自上市公司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向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方所募集资金划转至上市公司资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4.2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期限的终止日为
26双方就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事宜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之日。委托期限到期之前,本协议项下约定之表决权委托持续有效。
五、承诺与保证
5.1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委托期限内,甲方合法持有授权股
份及该等授权股份涉及的委托事项的相关权利,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外,授权股份未被设置其他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甲方未在授权股份上做出影响本次委托的安排或承诺,或者就存在影响本次委托的安排或承诺,甲方己取得相关权利人出具同意相应股份的委托权利委托予乙方行使的书面同意/豁免函且己提供给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委托期限内,若授权股份新增被转让、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发生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委托情形的,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5.2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委托授权,也不得将授
权股份之委托权利再分别/全部授权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双方保证,双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双方己各自
根据适当的内部审议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有效决议,有权签署本协议。
六、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6.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独、与他人共同
或协助他人通过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
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甲方及其关联方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亦不会直接或通过他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协议受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其他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6.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转让授权股份,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乙方,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尽管有前述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少18个月内,甲方不得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授权股份。
七、违约责任
7.1本协议各方均应遵守其陈述、保证和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
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
27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
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并持续有效。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9.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延期和终止本协议。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各主管机构报备使用。”六、《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26日,孙剑(甲方一)、吕泽伟(甲方二)、徐奕(甲方三)、聚成机械(乙方)和天晟新材(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一、甲方一持有丙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晟新材,股票代码:300169)13050000股股份;甲方二持有丙方12434384股股份;甲方三持有丙方6908346股股份;甲方合计持有丙方32392730股股份。
二、为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保证上市公司的创新活力,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甲方同意放弃其所合计持有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晟新材,股票代码:300169,以下简称“上市公司”)3239273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
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1月26日达成如下约定:
一、表决权放弃28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弃权期限(弃权期限的定义详见本协议第2.2条)内放弃其所持有的丙方3239273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9.94%,包括上述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合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1.2在弃权期限内,甲方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1.3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
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表决权放弃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1.4在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甲
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二、效力与期限
2.1鉴于丙方拟实施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向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定向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因此,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前述丙方2022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向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方所募集资金划转至上市公司的资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2.2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放弃期限的终止日为
各方就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议事宜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表决权放弃终止协议之日。放弃期限到期之前,本协议项下约定之表决权放弃持续有效。
三、承诺与保证
3.1甲方保证,于放弃期限期间,甲方合法持有弃权股份,甲方未在弃权股
29份上做出影响本次表决权放弃的安排或承诺,或者就存在影响本次表决权放弃的
安排或承诺,甲方取得相关权利人出具同意甲方放弃相应股份表决权的书面同意/豁免函且己提供给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有任何可能影响本次表决权放弃情形的事项发生,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在二级市场以集合竞价方式的减持交易不受此条款制约。
3.2甲方保证,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表决权放弃。
3.3各方保证,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各方己各自
根据适当的内部审议程序作出了同意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有效决议,有权签署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4.1本协议各方均应遵守其陈述、保证和承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
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10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并持续有效。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
6.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延期和终止本协议。
6.2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一式肆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各主管机构报备使用。”
第四节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资金总额
30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聚诚智能以5.56元/股的价格认购天晟新材本
次发行的95323700股股票,认购价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2999.98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聚诚智能支付的股权认购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通过
上市公司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方式凑集本次收购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利用本次认购或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之“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31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同时,黄达平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黄达平未有将其本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计划
或安排;2、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五年内,黄达平亦不会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如今后发生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提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改选董事会成员组成新一届董事会,新一届董事会由吴海宙继续担任董事长或担任联席董事长。
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涉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拟进行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32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拟进行相关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黄达平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33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34(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保证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承诺人承担。”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分析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聚成机械成立于2021年1月20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聚成机械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不存在对外投资;聚诚智能处于筹建中,尚未设立,未开展实际经营,不存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聚成机械和聚诚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达平,黄达平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黄达平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黄达平承诺:
“1、承诺人自身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承诺人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相竞争业务,或通
过投资其他企业从事或参与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承诺人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
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通过投资其他企业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承诺人如从事新的有可能涉及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则
35有义务就该新业务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如该新业务可能构成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同业竞争的,承诺人将终止该业务机会或转让给与承诺人无关联关系第三人。
5、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黄达平已做出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市场化原则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不利用表决权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杜绝承诺人及承诺人可实际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可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致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遭受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6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除《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37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
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九节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资格,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3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韩丽梅季方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王梦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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