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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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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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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证券简称:宜华健康公告编号:2022-19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现任董事长刘壮青、时任董事长陈奕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奕民、刘壮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3月2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与杜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亿元。经查,宜华健康自身用章管理不善,导致宜华集团在未知会公司、未征得公司董监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出具《担保书》。该《担保书》被用于为宜华集团前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2%。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违规担保所渉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由宜华健康提供担保的宜华集团上述借款经多次延期后仍未全部清偿,杜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444号)判令宜华集团向杜某偿还借款本金8510.34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宜华健康对宜华集团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金额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45%。因不服一审判决,宜华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223号)显示,该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宜华健康自身用章管理不善,导致宜华集团在未知会公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委托有关律师参与该案的一审、二审出庭应诉。公司未及时公告相关立案、进展、判决等情况,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前身麦科特光电对惠阳国资办的借款担保事项所涉重大诉讼未披露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惠阳国资办)与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特光电)等12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经缺席审理认定被告麦科特光电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惠州中院执行局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邮件形式向宜华健康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电子版,并在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冻结了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4792.59元。宜华健康未及时公告相关诉讼及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月13日才予以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陈奕民作为宜华健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为2016年4月8日至2021年8月19日),刘壮青作为宜华健康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为2021年8月20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奕民对公司第一项、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壮青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奕民、刘壮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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