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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长虹华意压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该方案为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而制定的,实施方案设计框架合理,同时激励对象用全部税后激励基金和匹配相应比例的年度基本薪酬(指除激励基金外,且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后的年度基本薪酬总额)在3个月内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使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等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十四五业绩激励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董事杨秀彪先生、张勤建先生、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属于该方案的利害关系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独立董事提交了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对拟聘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嵩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其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二)未发现林嵩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张蕊李余利任世驰
2022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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