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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溢多利”)
拟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向交易对方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国良、湖南醇
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津市嘉山产业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丽江晟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创制药”)、何丽招出售持有
的全部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新”)74.8057%股权,向新合新出售持有的湖南科益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新”)100%股权,向晟创制药出售持有的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新合新、科益新和利华制药股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相关文件,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草案)》及其摘要、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债务清偿协议》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财务杠杆及风险,增强稳
健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
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出售科益新之交易对方新合新在本次交易前为
上市公司子公司,新合新收购科益新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曁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一飞李安兴朱祖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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