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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2022年1月7日转发的《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004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
已会同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九州证券”)及利安达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利安达”)等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宋体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楷体(加粗)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修订、补充
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1-2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2019年-2020年期间进行破产重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破产重整期间主要资产剥离情况,相关资产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后续影响;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相应核查意见。
回复:
一、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
(一)破产重整具体原因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原名,证券简称“坚瑞沃能”)于2016年9月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100%股权。通过该次交易,发行人进入动力锂电池以及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运营、维护等领域。
2017年以来,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补贴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发
行人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危机。一方面,由于公司及深圳沃特玛整体产品较为单一、市场占有率不足,且国家对发行人当时所涉及的动力电池产品的补贴力度有所下降,公司及深圳沃特玛经营日趋困难;另一方面,公司及深圳沃特玛的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导致资金链紧张,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陷入停滞。虽然公司广泛尝试了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帮助下属工厂恢复生产等自救措施,但因公司及深圳沃特玛涉及债务规模太大,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债务危机,致使生产经营始终未恢复正常运转,最终导致公司业绩出现巨额亏损,彻底陷入经营危机与债务危机。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坚瑞沃能母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1.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6.03亿元,净资产为15.83亿元。但除账面负债外,发行人还存在包括深圳沃特玛在内的关联公司
1-3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等负债金额约49.16亿元。在深圳沃特玛等相关
关联公司已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坚瑞沃能公司负债将增加至65.19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04.61%。同时因发行人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且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出现被暂停上市风险。
综上,因发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根据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坚瑞沃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
(二)破产重整过程
发行人破产重整的主要过程及节点如下:
序号时间节点过程事项
12018年12月12日债权人向西安中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22019年9月30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
32019年11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2019年12月10日确定常德中兴为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52019年12月24日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一)
62019年12月25日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
7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
82019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92020年3月30日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三)
102020年3月3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12020年4月29日重整投资款项支付完毕
122020年4月29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常德中兴成为公司第一
132020年5月13日
大股东
发行人破产重整的详细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12日,债权人向西安中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相关债1-4权人催款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7),因发行人未能按照相关约定还款,
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2、2019年9月30日,西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根据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暨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69),发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陕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陕01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管理人。
3、2019年11月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发行人管理人于2019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2),发行人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10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
表决通过《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草案)》。
4、2019年12月10日,确定常德中兴为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根据发行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重整程序中,经过多轮协商和洽谈,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管理人与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确定常德中兴为发行人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将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发行人重整,协助发行人完成重整目标。
(二)由重整投资人通过坚瑞沃能出资人权益调整程序有条件受让发行人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17.34亿股,并收购坚瑞沃能6.1亿元债权类资产,共向发行人提供7.1亿元资金。
1-5(三)本次重整投资按照以下路径执行:
1、本协议生效后次日,常德中兴向管理人支付0.4亿元重整投资保证金。
2、常德中兴制作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建议稿》,管理人应当
根据本协议内容以及常德中兴提交的《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建议稿》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通报常德中兴、坚瑞沃能认可后向西安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3、2019年12月30日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出资
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2019年12月31日前,管理人申请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5、管理人监督发行人执行《重整计划》:全体投资人在2019年12月26日
前向管理人支付重整投资款(包括认购转增股份和债权对价)不少于3.55亿元(含已支付的0.4亿元重整投资保证金);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全部
重整投资款(包括认购转增股份和债权对价);管理人办理股票转增登记手续,向全体投资人指定账户交付转增股份;管理人向债权人支付债权受偿资金和资产。
6、坚瑞沃能及管理人知悉:为保证坚瑞沃能治理结构稳定,坚瑞沃能目前
股东郭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不得主动转让,即不得在未与常德中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动减持股份,郭鸿宝亦需积极与其质权人保持沟通,避免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被动减持。”
5、2019年12月24日、25日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2019年12月24日,发行人、管理人与常德中兴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9年12月25日,发行人、管理人与常德中兴就重整投资事项签署《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一)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下称全体投资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坚瑞沃能重整,协助坚瑞沃能完成重整目标。全体投资人通过坚瑞沃能出
1-6资人权益调整程序有条件受让坚瑞沃能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17.34亿股,并收购坚瑞沃能6.1亿元债权类资产,共向坚瑞沃能提供7.1亿元资金。
其中,常德中兴将支付自有资金3.3亿元,相应取得坚瑞沃能股份不超过11.92亿股、收购坚瑞沃能6.1亿元债权类资产中46.48%的份额。
(二)全体投资人收购的坚瑞沃能6.1亿元债权类资产,为坚瑞沃能对深圳
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沃特玛)相关关联公司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
限公司(下称新沃运力)的债权,坚瑞沃能账面记载的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其中应收账款形成原因为坚瑞沃能向深圳沃特玛相关关联公司销售货物;应收票据形成原因为深圳沃特玛以出票人为新沃运力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其
应付坚瑞沃能的销售货款。上述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面值合计610191914.83元。
全体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上述债权的清收成本及债权无法受偿或者无法全额受偿等相关风险。
(三)截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常德中兴不持有坚瑞沃能的股份,在通过坚瑞沃能重整程序认购乙方股份后常德中兴将成为坚瑞沃能重整后的第一大股东。为维持坚瑞沃能重整后稳定经营,常德中兴承诺自其在坚瑞沃能重整程序中认购的股票到账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坚瑞沃能的股票。”《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常德中兴负责坚瑞沃能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常德中兴承诺在常德中兴作为重整后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坚瑞沃能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
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坚瑞沃能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亿元。若因常德中兴原因导致上述承诺未实现的,常德中兴应当在坚瑞沃能2022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坚瑞沃能补足。”
6、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根据发行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二次
1-7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6),发行人重整案第二次债权
人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发行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7),发行人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由于《重整计划草案》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均获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向西安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7、2019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根据发行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西安中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9)陕01破3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坚瑞沃能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的摘要内容如下:
“根据本重整计划,坚瑞沃能本次重整完成后:一、坚瑞沃能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
二、以坚瑞沃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约206764.59万股股份(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坚瑞沃能总股本将由
243252.46万股增至450017.04万股。坚瑞沃能股东李瑶持有的30175.03万股
股份及其转增形成的25648.77万股股份全部注销,注销股份数量合计55823.80万股,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394193.24万股,未注销的转增股份数量为181115.81万股。
1-8前述未注销的转增股份中,郭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坚瑞所持股份转增形
成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其他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部分无偿让渡,每10股转增
0.5股部分仍向原股东分配。综上,181115.81万股转增股份中,173366.89万股
由原股东无偿让渡,7748.92万股仍向中小股东分配。原股东让渡的股份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变价收入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四、职工债权全额受偿。
五、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12%,其中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部分
以现金受偿,超过5000万元部分以坚瑞沃能对迪斯卡特的债权抵偿。剩余未受偿部分,坚瑞沃能不再清偿。”
8、2020年3月30日,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三)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常德中兴各项工作进度有所延迟,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筹措和支付重整投资款项预计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常德中兴、发行人和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在《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基础上,对常德中兴参与发行人重整投资相关具体事项作出补充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支付剩余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期限延迟至2020年4月30日,即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投资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重整投资款(包括认购转增股份和债权对价)共3.55亿元。
(二)发行人和管理人将在常德中兴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支付后,向法院申请办理相应转增股份的过户手续。
1-9(三)因根据《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于2020年3月31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管理人将自2020年3月31日开始根据《重整计划》向债权人支付偿债现金,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延期支付重整投资款不影响管理人进行上述偿债现金的支付。”
9、2020年3月3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票转增登记手续,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发行人已于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不实施除权进行了说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4月29日,重整投资款项支付完毕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重整投资款项支付完毕及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截止2020年4月29日,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指定的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7.1亿元。
11、2020年4月29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2020年4月29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日,管理人向西安中院提交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定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2020年4月29日,西安中院裁定坚瑞沃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破33号
1-10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2、2020年5月13日,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常德中兴成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因常德中兴及其指定的重整投资人已按照约定向管理人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7.1亿元,管理人将已转增登记至破产专用账户的股份过户至相关股东账户及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常德中兴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三)破产重整结果
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破33号
之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上市公司通过执行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入重整投资人、完成债务重组清偿,有效化解了上市公司债务危机、保护了职工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股权结构方面
在股权结构方面,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按照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其中公司股东李瑶持有股份转增形成的股份(最终转增的股份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因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应全部注销。前述未注销的转增股份中,原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转增形成的股份全部无偿让渡;其他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部分无偿让渡,合计原股东让渡的股份173366.89万股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由常德中兴及其指定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因《重整计划(草案)》包含了以公司对外债权抵偿部分公司债务的安排,为了减少公司债权人因需要负担清收债权的成本并承担相应债权不能及时足额
收回的风险,促使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常德中兴愿意以其认购的119170.25万股转增股份中的不超过59170.25万股以合法途径用于在债权人
未能及时足额通过公司抵债债权受偿时,向债权人进行补偿。补偿实施完成后,
1-11常德中兴最终获得60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0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债务清偿方面
在债务清偿方面,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变价收入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职工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受
偿率12%,其中每家普通债权人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部分债权的12%以现金受偿,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债权,每100元债权以公司对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斯卡特”)的债权12元抵偿,剩余未受偿部分,公司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次破产重整,对于已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偿完毕;对于待确认债权,管理人根据上述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及债权资产,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因此对于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和债权资产,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管理人及发行人针对已确认但未在重组期限内执行完毕清偿的债权、待确认债权以及账面记载但未申报债权预留了相应的受偿资产(包括普通债权5000万元以下预留现金、普通债权5000万元以上预留资产)。
2021年4月30日,鉴于西安中院已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监督职责已经终止,且已届满一年,为提高发行人资金使用效率,管理人同意将其账户内扣除重整费用后账户预留资金
1363.27万元移交给发行人,后续在相关债权人提供账户、债权获得确认、完
善分配手续后,按照管理人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方式)及时支付。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述已确认但未在重组期限内执行完毕清偿的债权、待确认债权以及账面记载但未申报债权,根据裁定的受偿比例,公司尚需承担债务金额为2076.16万元,并计入了公司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其中需现金清偿的金额为1227.21万元,资产清偿的金额为848.96万元。
1-1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账户货币资金为4216.07万元,管理人账
户预留偿债股票956.54万股,能够足额覆盖上述债务。后续相关债权得到确认后,发行人将继续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支付清偿。
综上,公司不存在本次破产重整之前的或有负债,也不存在本次破产重整应予偿付而无能力偿付的债务。截至2020年4月29日,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债务清偿或偿债资源提存工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上市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发行人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9年度实现债务重组损益4.50亿元
1、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2019年度,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及管理人债权审核情况,对已申报债权
和未申报债权均按照清偿方案提存现金清偿部分及债权清偿部分,过程中形成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6286.32万元,形成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71236.87万元(其中担保债权等形成损失67555.57万元,管理人报酬及重组过程中的各项费用3681.30万元),合计债务重组净收益45049.45万元。
1-13对于已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应付余 申报确认金 申报暂缓确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12%应清偿金额(F)供应商名称
额(A) 额(B) 认金额(C) 金额(D) 金额(E) 应现金清偿 应债权清偿 应预留清偿金额 小计金融机构债务小计98555.13639028.3019323.8767485.1774103.2332100.2956879.272957.5391937.09
500万元以上的非金融
42981.8944086.59228.420.0037664.104386.26904.1427.415317.81
机构债务小计
500万元以下非金融机
5147.824200.47-70.44519.01699.21--699.21
构债务小计
合计146684.85687315.3719552.3067555.57116286.3237185.7557783.412984.9497954.10
注:(1)债权人已向公司申报债权的,12%清偿金额 F=(B+C)*0.1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12%清偿金额 F=A*0.12;(2)上表中,子公司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损失按照申报确认金额及申报暂缓确认金额的12%计入应清偿金额和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4根据发行人的《重整计划》,对于债务重组损益,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1)担保类
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6708.95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现金清偿15191.83万元
应收账款-债权清偿-迪斯卡特51517.13万元
(2)主债权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146684.85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46.6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现金清偿24978.87万元
应收账款-债权清偿-迪斯卡特6266.29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16286.32万元
2、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4:
“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2019)》第307页的解析“如果破产重整的公司在12月31日前已将需要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账户,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可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公司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了债权资产抵债及转让工作,偿债现金已足额到账。公司《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方案虽然是其中一部分,是吸引重整投资人进行投资的优惠条款,鉴于:(1)该部分股票不是用于清偿债务;(2)股票虽未过户到管理人账户,但2019年12月27日下午,公司破产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在西安中院裁决批准《重整计划》后,转增的股票已经存在,西安中院于2019年12月30日已经出具了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登记的法律文书,依照《企业会
1-15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
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调整事项包括:(1)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
(2)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中登公
司的登记属于备案事项,没有审批的性质,此事项已不构成《重整计划》无法实施的障碍。该事项构成了资产负债表日的日后调整事项。因此发行人于2019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是合理、恰当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相关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
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综上,发行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是合理、恰当的,关于实现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相关规定。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注销股本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按照每10股转增8.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约206764.59万股股份,其中对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31日收市时李瑶账户中目前持有的257750290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
219087747股全部注销。
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每10股转增8.5股)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67645880
贷:股本2067645880
(2)注销李瑶库存股
借:库存股219087747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19087747
1-16(3)确认收到重整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355000000.00
其他应收款-常德中兴355191914.83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610191914.8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000.00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深圳沃特玛出表
2019年四季度因深圳沃特玛被债权人申请并启动破产清算,深圳沃特玛破
产管理人接管该公司,导致发行人丧失对其控制权,自此深圳沃特玛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鉴于深圳沃特玛为发行人超额亏损子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规定,其出表会对发行人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形成投资收益合计金额为131503.21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1、出表时点的认定及依据
(1)深圳沃特玛出表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子公司深圳沃特玛转发的深圳中院于2019年
11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破申410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自
然人黄子廷对深圳沃特玛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深圳中院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沃特玛管理人。
2019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指定的管理人已正式进入深圳沃特玛现场开
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深圳沃特玛管理人已完成对深圳沃特玛公章、印鉴及工商底档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自该日起公司已不再控制深圳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深圳沃特玛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出表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1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清算日常事宜,管理人享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职责。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权利,管理人受债权人监督。
就深圳沃特玛破产清算事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规定:“管理人职责为:(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财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会计准则、法律和法院的相关文书,深圳沃特玛出表的时点应以公司失去对其控制为准,根据(2019)粤03破393号公告,法院已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随后,深圳沃特玛管理人进入深圳沃特玛现场开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完成了对深圳沃特玛公章、印鉴、证照及工商底档等资料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深圳沃特玛,深圳沃特玛清算管理人接管之日即为深圳沃特玛的出表时点。
2、深圳沃特玛出表会计处理
(1)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深圳沃特玛自2016年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以来,由于后续经营情况不
1-18佳,合并报表期间,经营亏损、商誉减值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等导致
公司形成了超额亏损。经营亏损方面,2016年9月至2018年期间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合并层面归母净利润-420512.24万元,2019年期初至处置日期间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合并层面归母净利润-281311.41万元;商誉减值计提方面,截至2018年末已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61387.5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方面,公司对深圳沃特玛股权投资成本为750516.99万元,截至2018年末累计已计提减值准备750396.57万元。
鉴于深圳沃特玛为公司超额亏损子公司,2019年沃特玛出表对当年公司合并利润表影响金额为131503.21万元,合并报表层面会计处理如下:
*因以前合并报表期间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时需在合并层面
予以抵消冲回,即对计提年度合并利润表未产生影响,2019年因沃特玛出表使得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合并层面得以确认。
借:投资收益750396.57万元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750396.57万元
*因沃特玛出表,以前年度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对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转回。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461387.54万元
贷:投资收益461387.54万元
*因沃特玛出表,将2016年9月至2018年期间公司根据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合并层面归母净利润确认的累计损失影响金额予以转回。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420512.24万元
贷:投资收益420512.24万元
上述投资收益合计金额为131503.21万元。
*2019年期初至至处置日期间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合并层面归母净利润
-281311.41万元,纳入合并利润表。但由于深圳沃特玛出表,相应合并层面归母净利润确认的累计损失影响金额281311.41万元作为投资收益予以转回,两者相抵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2)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三十九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四十四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会计部函[2009]48号)指出:“问题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
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只合并深圳沃特玛期初余额,因处置日(管理人接管日)已失去对其控制,深圳沃特玛期末余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
因深圳沃特玛2019年1月至处置日还在公司的控制下,因此,公司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深圳沃特玛2019年1月至处置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范围。公司合并报表中已经确认的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超额亏损13.15亿元将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公司本期合并利润表,增加合并当期净利润;深圳沃特玛及其子公司在2019年1月至处置日期间的亏
损-28.13亿元也将作为投资收益转回,故其本期的亏损金额不对当期净利润产生影响。
综上,深圳沃特玛出表的时点是合理、恰当的,深圳沃特玛出表对发行人当期损益影响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20三、破产重整期间主要资产剥离情况,相关资产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后续影
响
(一)破产重整期间主要资产剥离情况及后续影响
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涉及资产剥离主要包括:1、向重整投资人出售对深圳
沃特玛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合计61000.00万元的债权类资产,获取等额现金;2、向债权人对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合计58174.50万元应收债权,抵偿部分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向重整投资人出售部分债权类资产
破产重整期间,为提高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人、公司与重整投资人协商,由重整投资人收购公司6.1亿元债权类资产,该等资产为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相关关联公司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运力”)的债权,对应记载的会计科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其中应收账款形成原因为公司向深圳沃特玛相关关联公司销售货物;应收票据形成原因为深圳沃特玛以出票人为新沃运力
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应付公司的销售货款,上述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面值合计
6.1亿元,明细如下:
债务人名称债权金额/亿元形成原因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0.97销售货物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0.46销售货物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0.05销售货物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0.69销售货物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0.93销售货物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0.01销售货物
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0.03销售货物
应收票据(出票人:新沃运力)2.96销售货物
合计6.10
因发行人对迪斯卡特享有债权65760.40万元,其中58174.50万元债权将用于抵偿债权人债权,抵偿后,发行人对迪斯卡特尚享有7585.90万元债权。为便于向迪斯卡特统一催收债权,常德中兴将其受让的对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的515.55万元债权、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的6885.41万元债权、
1-21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的184.95万元债权等额置换为对迪斯卡特享有
的7585.90万元债权。
2、向债权人转让债权类资产以抵偿部分债务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以对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部分债务,从而剥离了对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
58174.50万元。为了减少公司债权人因需要负担清收债权的成本并承担相应债
权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促使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常德中兴愿意以其认购的119170.25万股转增股份中的不超过59170.25万股以合法途
径用于在债权人未能及时足额通过公司抵债债权受偿时,向债权人进行补偿。
发行人向重整投资人出售部分债权类资产换取重整投资人的现金,提升了公司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破产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向债权人转让债权类资产以抵偿部分债务,有效促成了本次破产重整。上述债权类资产的剥离和处理,不存在对公司后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破产重整期间其他主要资产变化情况及后续影响
破产重整期间,除上述债权类资产处置外,公司还存在因子公司深圳沃特玛被债权人申请并启动破产清算,深圳沃特玛破产管理人接管该公司,导致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
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子公司深圳沃特玛转发的深圳中院于2019年
11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破申410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自
然人黄子廷对深圳沃特玛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破393号《决定书》,深圳中院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圳沃特玛管理人。
2019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指定的管理人已正式进入深圳沃特玛现场开
展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沃特玛管理人已完成对深圳沃特玛公章、印鉴及工商底档的交接工作,并接管了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公司已不再控制深圳沃特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深圳沃特玛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22深圳沃特玛财务方面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2018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无法
表示意见形成的基础主要是由于深圳沃特玛引起。深圳沃特玛因其破产清算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化解面临债务危机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对公司后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目前与破产重整前债权人的法律纠纷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债务危机爆发的影响而导致众多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商、公司职工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要求发行人偿付相关债务的情形。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表决通过了破产管理
人拟定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12月27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33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发行人重整计划并终止发行人重整程序。2020年4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33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确定《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
发行人的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具体如下:
项目类型具体内容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担有财产担保债权保财产变价收入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债权调整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全额受偿方案为最大限度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普通债权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重整计划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提高至12%,未受偿部分发行人不再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以现金方式受偿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受偿债权受偿
普通债权受偿率为12%,其中:每家普通债权人5000万元以下方式(含5000万元)部分债权的12%以现金受偿;每家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债权,每100元债权以发行人对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12元抵偿受偿期限已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偿完毕
1-23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及债权资产,其
待确认债权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的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和债权资产,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账面记载未申报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之债债权权人主张债权且经审查依法成立的,按照上述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超过三年未主张或虽主张但经审查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债资金和债权资产作为发行人经营资金使用发行人的普通债权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未受偿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发行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清偿的各项债务已经进行清偿或提存、预留;发行人即使因破产重整前
的债务而产生其他新的诉讼、仲裁并且相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发行
人承担相应债务的,发行人亦可从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中予以偿付,该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资产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目前与现有债权人的法律纠纷情况
公司已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且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在重整受理日2019年9月30日之前产生的债务均已通过上述偿债方案进行清偿或提存、预留。在重整完成后,公司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获得了充足的流动资金,并在常德中兴的支持下恢复了持续经营能力,与现有债权人间均为正常业务往来和结算支付,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纠纷。
五、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破产重整事项,发行人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成,具体如下:
(一)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
对于破产重整的重要节点,发行人及管理人均已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24序号过程事项披露情况债权人向西安中院申请公司破产重2018年12月13日披露《关于收到公司相关整债权人催款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7)2019年9月30日披露《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西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指定破
2司破产重整暨股票存在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
产管理人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69)2019年11月8日披露《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3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召开情况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2)2019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签订重整投资确定常德中兴为重整投资人,签订重4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整投资协议
2019-209)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一)、签订2019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签订重整投资
5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2)2019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第二次债权人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6)、
6会议《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7)2019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法院裁定批准7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9)、《重整计划》2020年3月31日披露《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8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2020年4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重整投资补
9签订重整投资补充协议(三)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2020年4月29日披露《关于调整重整投资人投资额和权益分配、重整投资款项支付完毕
10重整投资款项支付完毕
及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2020年4月29日披露《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
1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2020年5月13日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股份过户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12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和《详常德中兴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外,自西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2019年9月30日)至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9年12月27日)期间,发行人每五个交易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暨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二)重要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对于2019年度实现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已于2020年2月14
1-25日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2020年5月26日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的问题3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进行了披露。
对于深圳沃特玛出表时点的认定、深圳沃特玛出表对上市公司2019年度损益影响金额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发行人已于2020年2月14日公告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的问题2进行了披露。
(三)破产重整期间主要资产剥离情况,相关资产是否对发行人存在后续影响
对于破产重整期间主要资产剥离情况,发行人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10日公告的《管理人关于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暨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和2019年12月30日公告的《重整计划》进行了披露,于2019年12月26日披露《管理人关于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224)问题2中对向重整投资人出售部分债权类的具体构成进行了说明。
对于破产重整期间其他主要资产变化情况,即深圳沃特玛因破产清算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发行人管理人已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和2019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管理人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96)和《管理人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8),于2019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管理人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0),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现有债权人不存在法律纠纷,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对此未进行专门的信息披露。
六、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261、查阅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告,了解发行人破产重整过程,核查发行
人破产重整期间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对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判断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重要会计处理是否符
合规定;
3、检索发行人相关诉讼,核实发行人与现有债权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充分披露破产重整具体原因、过程、结果;
2、发行人关于破产重整重要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债权类资产的剥离和处理不存在对公司后续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发行人与现有债权人不存在法律纠纷,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破产重整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27(本页无正文,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
章页)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28(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徐海平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29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了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魏先锋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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