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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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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意见书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2-8 00:00:00 浏览:  3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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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1号尚中心713室
邮编:710075
Guantao Law Firm
Room 713 Shang Zhong XinNo.51 Gaoxin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Road Xi'an ShaanxiChina
E-mail:guantaoxa@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2第000529号
致: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成都 大连 福州 广州 杭州 香港 济南 JOO* 南京 纽约^ 上海 深圳 苏州 悉尼 天津 多伦多 武汉 厦门 西安
Beijing︱Chengdu︱Dalian︱Fuzhou︱Guangzhou︱Hangzhou︱Hong Kong︱Jinan︱JOO︱Nanjing︱New York︱Shanghai︱Shenzhen
Suzhou︱Sydney︱Tianjin︱Toronto︱Wuhan︱Xiamen︱Xi′an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成员所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1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2021年1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股东
出席会议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西安市高新
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季民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2022年2月7日下午15:0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关于召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2232562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320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27013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15%。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公司股份2259575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0022%。其中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3名,代表公司股份31853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3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
3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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