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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3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2022年1月25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公司”)收到股东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控”)工作人员
通过邮件形式向新宁物流公开邮箱 jsxn@xinning.com.cn 发出的中原金控联合股东曾卓共同签署的《关于提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函》)。2022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函》的原件,并取得召集股东之一曾卓对《函》系其亲自签名的确认。《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召集股东提请新宁物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新宁物流董事会在《函》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启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第二,召集股东提出两项议案请新宁物流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两项
议案分别为: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新宁物流股东大会同意补选胡适涵、李超杰为新宁物流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新宁物流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第一项议案依法进行表决。
截至《函》发出之日,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别持有公司8.13%、7.43%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5.56%。
1二、后续进展
由于召集股东之一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违规提供担保、疑似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原子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亦自认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该等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收到
上述《函》后非常重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函》出具了《关于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已导致其具备控制上市公司的条件,为避免因本次提案继续推进实施推动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实际控制暨收购上市公司的非法收购行为成为既成事实,新宁物流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职,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拒绝接受本次提案即不予启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提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函询,经征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意见,过半数董事决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拒绝接受《函》及《函》所述提案及议案,不予启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其中,董事长周博先生、独立董事董惠良先生、杨靖超先生、张知烈先生拒绝接受《函》及《函》中所述提案及议案,不予启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董事者文明先生认为缺乏足够信息判断接受股东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及提出临时议案之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田旭先生、梅林先生认为
对于召集股东提出的议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审议。
2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拒绝接受中原金控联合曾卓发给公司的《函》及《函》
中所述提案及议案,不予启动《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
三、备查文件1、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联合曾卓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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