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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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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陌路 发表于 2022-2-10 00:00:00 浏览:  5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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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2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第二节正文.................................................4
一、审核问询问题2.............................................4
二、审核问询问题3............................................11
三、审核问询问题4............................................18
四、审核问询问题6............................................21
第三节签署页...............................................25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并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22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根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引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正文
一、审核问询问题2
2018年12月和2020年10月,发行人厂区分别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各造成
一人死亡,并分别被处以20万元和25万元的行政罚款。2018年12月事故是由于发行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2021年6月,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因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烘干等生产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中进行,对其罚款3.8万元。发行人所处的玻璃深加工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劳动力需求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导致人员死亡,发行人相
关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充分;(4)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
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是,请说明劳务派遣的人员数量及占比,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处罚情形及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是否仍可能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6)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供应商或客户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和客户名称、涉及的金额和时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供应商和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5)并发表明确意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见。
【回复】(一)结合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二问,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问:“(一)‘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2.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
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或者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视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
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五)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
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七)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发生3起行政处罚案件,该等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理由如下:
序处罚处罚事由处罚裁量依据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号对象
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罚款金额属于上述罚款幅度中偏低的部分。
2、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中
并未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关于四川泳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2021年6况的说明》:“我局在依法查处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月,遂宁市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四川泳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严格按照相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对四川泳泉关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按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采取罚款完成整改。同时,该公司上述违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3.80万元。法行为的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
四川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1四川泳泉产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
泳泉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生挥发性有法行为,且该公司在本次环境违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机废气的印法行为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刷烘干等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产活动未在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密闭空间中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进行。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遂宁高新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区分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
《证明》,证明四川泳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认真遵守和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与地方制定的其他
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存在因故意破坏生态环境而受到该局重大处罚的情况。
5、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
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恶劣,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前述2项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月,宿迁市生产法(2014修正)》第行为。理由如下:
宿豫区安全109条第(一)项:“发生1、该安全事故属于法律法规规监督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定的一般事故。
门决定给予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2、罚款金额属于法定处罚幅度
发行人人民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内第一档偏低的金额,且相关法币20万元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律法规及处罚决定中并未将该罚款的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罚。发行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3、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于人由于采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2022年1月27日出具《证明》:
新工艺、新以下的罚款;……”“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技术,未采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公司自2018年以来发生2起生
2取有效的安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产安全事故:2018年12月8日全防护措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施,对车间如下:2020年10月29日发生一起一员工安全教“……(四)一般事故般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育培训不到 1 、 一 次 造 成 l-2 人 死 该企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位,导致发亡;……”并及时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生一起机械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安伤害事故,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发行事故造成1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例》中关于事故等级的认定标人人受伤送医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抢救无效死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公司‘1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亡。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10.2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2021年1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均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非较大月,宿迁市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宿豫区应急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4、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局决定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给予发行人款。……”12月9日出具《证明》,认定人民币254、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发行人就上述两起工伤事故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相关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上述行政处罚。则(试行)》(苏安监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发行人未[2017]3号)的规定,安全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3
针对企业的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划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实际生产情分为由低到高两个或三个在任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争议,况开展有效裁量档次(一档为最低档、亦未收到有关发行人的任何投的安全检查三挡为最高档)。该细则“第诉。巡查,未能五章事故和应急管理类/第5、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领域,及时发现并五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对比前述制止员工的负有责任”对适用《中华人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前述2违章作业行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起事故各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一为。并且事109条第(一)项情形的处般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故设备缺乏罚档次和裁量幅度作出如前述2起事故发生在发行人厂
事故报警和下规定:区内,该事故仅造成公司内部特预警装置,“处罚档次:定岗位人员死亡,未危及外部不发行人未能一档: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
采取技术和3人以下死亡,……全,未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措施及裁量幅度:事故发生后,发行人已积极与死时发现并消一档: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亡员工家属签署补偿协议并支
除设备事故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处二付到位,据此,发行人前述2起隐患,导致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发事故发生应的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急响应不及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大不利影响。
时,事故造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成1人受伤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抢救无效死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亡。款;……);……”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问,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三起行政处罚均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故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是,请说明劳务派遣的人员
数量及占比,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劳务派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处罚情形及整改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出现上述问题,是否仍可能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由于玻璃深加工行业一般对劳动力需求较多,同时企业招工难已经成为常态性问题,基于此,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部分用工需求。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的人员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2021.12.312020.12.312019.12.312018.12.31秀强股份员工人数2628199417212971劳务派遣人数201108912851306
劳务派遣人数占总人数比例7.10%35.32%42.75%30.54%
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与宿迁市恒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务用工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部分玻璃原片的切割、磨边等辅助性工作。
经对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情况,发行人
2018年、2019年、2020年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占比情况存在超过劳务派遣规定
比例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通过扩大直接用工比例等方式进行整改,逐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占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为7.10%,已在规定的10%以下。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止,未有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含并表子公司,下同)因本次发行申报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事宜引致诉讼、仲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发行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偿”。
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劳务派遣用工事项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预计新增510名员工,目前发行人已制定募投项目《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主要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通过内部推荐、人力资源中介介绍、与高校合作等多渠道招聘员工,并且提升内部管控,控制员工流失;《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中预计最迟2023年12月31日之前510
人分批次入职,有效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人员需求。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不会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问题,且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初至今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关的处罚决定书,了解该等处罚的事由、背景及具体处罚内容;
(2)查阅该等处罚的罚款缴纳凭证,了解罚款缴纳的履行情况;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土地、劳动保
障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应急管理、环保等主管单位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4)查询“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等主管政府机关网站及对应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省、市(县)主管政府
机关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6)访谈发行人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7)查阅发行人劳务派遣相关资料,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报告期内各期末及202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人员名单;
(8)查阅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事项的承诺函》;
(9)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查阅发行人《关于一线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
2、核查结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于2021年末,发行人在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占比情况等方面均未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
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已针对募投项目制定员工补充及管控方案,主要采用直接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上述劳务派遣问题,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审核问询问题3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9.2亿元,分别投向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4.96 亿元和 BIPV(Building IntegratedPhotovoltai,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48 亿元及补充流动资金1.85亿元。本次募投项目合计补充流动资金27785.96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29.91%。项目一达产后新增应用于家电、新能源、笔记本电脑的智能玻璃产能430万片,项目二系用于拓展新业务、新产品,达产后新增BIPV 产能 500MW/年。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光伏收入分别为 15808.71 万元和2889.83万元,最近一年一期无相关业务收入。根据效益测算,项目一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31.79%、11.57%和14.03%,项目二毛利率、净利率和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分别为14.11%、7.78%和21.39%。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以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结合行业发展情况、产品定位、客户储备情况、在手订单、
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现有及本次发行拟新增产能、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情况
等说明项目一新增产能的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收缩光伏玻璃业务
的原因、本次产品研发进展情况等说明项目二建设的必要性,相关技术、人员储备是否充足,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结合下游客户、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
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假设和测算过程,项目一毛利率和净利率大于项目二但内部收益率税后小于项目二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及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相关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同时就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
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
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7)(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
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经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其中,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建设3类智能玻璃生产线,分别生产家电智能玻璃、新能源汽车智能玻璃和笔电智能玻璃;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主要为新建 BIPV 组件生产基地,购置生产、公辅等设备生产 BIPV 组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建材:2、规模不超过150吨/日(含)的电子信息产业用超薄基板玻璃、触控玻
璃、高铝盖板玻璃、载板玻璃、导光板玻璃生产线、技术装备和产品;高硼硅玻璃,微晶玻璃;交通工具和太阳能装备用铝硅酸盐玻璃;大尺寸(1平方米及以上)铜铟镓硒和碲化镉等薄膜光伏电池背电极玻璃;节能、安全、显示、智能调
控等功能玻璃产品及技术装备;连续自动化真空玻璃生产线;玻璃熔窑用全氧/富氧燃烧技术;一窑多线平板玻璃生产技术与装备;玻璃熔窑用低导热熔铸锆刚玉、长寿命(12年及以上)无铬碱性高档耐火材料”,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二、建材:3、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1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均属于“C3042 特种玻璃制造”行业,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通过利用普通玻璃作为基础原材料,进一步加工成为不同种类的增值玻璃产品,不属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及淘汰类产品,其中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中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经对比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修订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均已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取得了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备案文件,分别为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10 号)、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宿迁高新备[2021]109号),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与玻璃制造相关的产品名录为“3041平板玻璃制造行业的平板玻璃(浮法工艺除外)产品”和“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行业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除外)产品”。经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和“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均为“C3042特种玻璃制造”行业。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包括智能玻璃和 BIPV 组件,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在江苏省宿迁市。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十四五”全社会节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5号),到2025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显著提升,工业领域和重点行业能耗强度持续下降,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为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和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左右。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7%;营运货车、营运货船、港口生产、社会车辆等能耗强度比2020年预期分别下降2.8%、
2.7%、3%、3.2%;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分别下降6%、7%;
建筑、商贸流通、农业农村领域能耗强度持续下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 2020 年单位 GDP 能耗 0.57tce/万元,2025 年需将单位 GDP 能耗降至 0.49 tce /万元。
2010年7月15日,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
布了《2009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 GDP 能耗等指标公报》。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根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苏省2025年万元增加值能耗预测为 0.5761tce/万元。
1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2020年3月23日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宿豫区“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工信发[2020]7号),发行人2020年年度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为0.147tee/万元;根据2021年9月18日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的通知》,发行人2021年年度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为
0.123 tce/万元。
(1)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经查阅《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相关标准,经测算,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第三年开始投产、第四年达产,达产年综合能耗约 4867.85tce(当量值),正常年工业增加值为 18200.55 万元,正常运营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约为 0.2675tce/万元(当量值),本项目运营期正常年营业收入为 55707.96 万元,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约为 0.0874tce/万元(当量值)。
经对比国家 2020 年单位 GDP 能耗 0.57tce/万元和 2025 年预期单位 GDP 能
耗 0.49 tce /万元,本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0.0874 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经对比江苏省预计 2025 年万元增加值能耗预测 0.5761tce/万元,本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0.2675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经对比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给
发行人 2021 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 0.123 tce/万元,并结合电话咨询工信主管部门,预测 2025 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为 0.11815 tce/万元,本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0.0874 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本项目预计各项能耗指标均低于国家、江苏省、宿迁市制定的能源消耗指标。
(2)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
经查阅《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
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等相关标准,企业综合能耗指主要装配系统、辅助系统和附属系统的综合能耗总和。
经估算,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第三年开始投产、第六年达产,达产年综合
1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能耗约 463.06tce(当量值),正常年工业增加值为 15099.26 万元,正常运营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0.0307tce/万元(当量值),本项目运营期正常年营业收入为 100000.00 万元,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0.0046tce/万元(当量值)。
经对比国家 2020 年单位 GDP 能耗 0.57tce/万元和 2025 年预期单位 GDP 能
耗 0.49 tce /万元,本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0.0046 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经对比江苏省预计 2025 年万元增加值能耗预测 0.5761tce/万元,本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0.0307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经对比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宿豫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给
发行人 2021 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 0.123 tce/万元,并结合电话咨询工信主管部门,预测 2025 年发行人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的节能目标为 0.11815 tce/万元,本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0.0046 tce/万元低于上述能耗指标。
本项目预计各项能耗指标均低于国家、江苏省、宿迁市制定的能源消耗指标。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
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聘请南京深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并已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发行人目前正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节能审查事项,由于该募投项目不属于涉及“两高”的项目,且技术工艺相对领先,能效水平较高,预计不能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风险较低。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发行人目前针对该募投项目已经开始办理节能审查事项,预计可以按照规定在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同时,发行人也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完成节能审查后方可开始投入建设和生产运营。
(2)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44
1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第六条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属于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年综合能耗不超过463.06吨标准煤,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宿发改法规发[2017]226号)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向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3)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办理节能审查。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 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十四五”全社会节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5号)、《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宿豫区“百千万”行动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宿豫工信发[2020]7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阅《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等资料;
(3)电话咨询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查阅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2、核查结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
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之“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并已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发行人目前正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节能审查事项,由于该募投项目不属于涉及“两高”的项目,且技术工艺相对领先,能效水平较高,预计不能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风险较低;同时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完成节能审查后方可开始投入建设和生产运营;“BIPV 组件生产线项目”未达到申请
能评审批的标准无需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已就该项目报立项主管单位审批、备案;“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无需办理节能审查。
三、审核问询问题4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持有江苏秀强慧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宿迁市华夏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慧商)100%的股份,其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发行人还持有新余修齐平治教育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修齐平治)10%的合伙份额和花火(厦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花火)10%的股份。发行人拟处置上述资产,修齐平治退伙款项2437.00万元已于2021年12月支付,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厦门花火经营状况较差、实控人身体欠佳,截至目前处置事项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18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秀强慧商和厦门火花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涉及教育、影视文化相关业务,报告期内相关收入、净利润占发行人收入、净利润的比例;(2)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3)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厦门花火
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1、相关公司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秀强慧商
经访谈秀强慧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秀强慧商是为履行社会义务,宣传孝道文化,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根据秀强慧商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秀强慧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秀强慧商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厦门花火
经访谈厦门花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厦门花火自2019年下半年起已无实际业务经营,在停止业务经营之前,厦门花火的主营业务为动漫作品研发制作、线下早教实体门店的运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厦门花火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三十八、文化”之“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含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根据厦门花火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厦门花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厦门花火2018年至2019年下半年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未受
19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因受动漫产业整体发展环境及新冠疫情影响,厦门花火动漫作品制作相关业务萎缩严重、线下早教实体门店逐步关停,2019年下半年至今厦门花火已无实际经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品的相关艺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
不良影响的情形
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不涉及相关艺人,不涉及艺人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厦门花火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1、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进展情况
2022年1月10日,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通知书》,修齐平治经该局办理变更登记,已将投资人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清江”变更为“王清江,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变更为“18000万元”。
截至2022年1月10日,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已完成。
2、厦门花火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经访谈厦门花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暂无回购发行人所持厦门花火10%股权的资金实力,未来其有能力回购时将及时履行回购程序。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花火的股权转让手续暂未开始办理。
3、后续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厦门花火自2019年下半年起已无实际经营业务,且其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被列为失信人,发行人已于2020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从风险谨慎角度,将该笔投资账面价值2000万元全额减值,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会计科目对应厦门花火的公允价值减为0,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异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明确,待其有能力回购时,将会优先回购发行人持有的厦门花火的股权,故发行人转让厦门花火10%股权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核查意见
2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核查程序
(1)查阅修齐平治提交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新余市仙女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通知书》;
(2)访谈厦门花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秀强慧商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查阅秀强慧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报告期财务报表;
(4)查阅厦门花火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核查结论
(1)相关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业务不涉及相关艺人,不涉及艺人违法违规或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2)修齐平治工商登记变更已完成;目前厦门花火股权转让手续暂未办理,经访谈确认厦门花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有资金实力时将会优先回购
发行人所持厦门花火10%股权,故发行人转让厦门花火10%股权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审核问询问题6
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5216.32万元。发行人存在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主要原因为建筑物占用部分土地不在公司整体红线规划图内、后勤配套用房临近高压线等。其中,北区1号厂房有部分建筑面积占用纠纷土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是否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3)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是否涉及纠纷土地,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BIPV组件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智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BIPV组件生产线
项目用地对应土地证号为宿国用(2009)第变7596号,上述土地均为公司宿迁厂区现有土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的产权证书,证书号为苏(2022)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08061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确认,2021年1-9月发行人的总产能为1414.98万平方米,发行人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涉及产能情况如下:
序2021年1-9月对应产能情况(万平方占发行人整体产项目
号米)能比例(%)
1北区1号厂房87.486.18
2.520.17
2北区2号厂房[注]
29.72.10
3宿舍楼不适用
后勤配套综合用房及培训
4不适用
中心
注:北区2号厂房涉及发行人充电桩玻璃和光学镀膜两条产线,因此产能分开计算。
2、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有效的替代措施。
(1)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已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证书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序号所有权人证件编号坐落他项权利(m2)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苏(2022)宿迁市不动
1秀强股份区太行山路南侧、江山大44406.64无
产权第0008061号道西侧
2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因此,发行人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厂房,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北区1号厂房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无证房产中1号厂房因主管政府部门与宿迁市乾隆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隆酒业”)的历史问题仅有约4320
平方米土地(占公司整体土地面积1.13%)上的房产涉及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除上述约4320平方米土地之外的1号厂房之其他地块及对应房屋均符合办理产权证书的条件;上述发行人1号厂房使用的4320平方米土地属于乾隆
酒业23.29亩地块中的部分面积,约6.48亩。目前发行人正在和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沟通,将积极解决上述1号厂房占用乾隆酒业部分地块处置问题。
经发行人测算,1号厂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6.18%,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1号厂房目前主要用于镀膜产品、家电、建筑、其他玻璃产品生产,涉及工序主要包括切片、磨边、钢化、镀膜、印刷等,生产设备囊括切割机、磨边机、CNC(车床)、钢化炉、镀膜设备、印刷机、烘干炉等。1号厂房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比例较低,其中占用上述6.48亩部分的厂房中产线涉及的工序主要为磨边、钢化和部分印刷工序,上述工序均不涉及精密加工或保密度较高工艺环节,上述设备产线搬迁成本(含搬迁停工损失、设备组装调试、替代性厂房装修、辅助设施购置安装等)预计不超过500万元。如该厂房办证工作一直无法顺利推进且影响到公司生产运营,发行人考虑将1号未办证厂房与玻璃仓库进行替换,1号厂房作为原材料及半成品库存等辅助用途使用,以减少寻找替代性厂房产生的费用;或者,拆除1号厂房对应占用了上述6.48亩地块相关部分的地面建筑,履行房屋建筑规划变更、质量安全检测及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同时,1号厂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系政府收储上述6.48亩土地所属原乾隆酒业23.29亩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发行人本身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主观故意,目前该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正常使用,安全及环保设施运行良好,报告期内亦未因该厂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事宜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如果政府机关要求强制拆迁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方案,故1号厂房未办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北区2号厂房
上述无证房产中2号厂房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发行人已根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预计于2022年4月整改完毕,届时将重新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验收,待主管部门审批验收通过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发行人2号厂房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发行人测算,2号厂房中充电桩玻璃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
0.17%,光学镀膜产线的产能占发行人整体产能的2.10%,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三)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实地走
访等核查程序,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发行人的房产、土地证书;
(3)查阅发行人、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合同;
(4)查阅发行人各厂房产能的测算结果;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实地走访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并向乾隆酒业及其资
产管理人、主管单位咨询关于乾隆酒业土地事项的后续处置方案及进展情况;
(7)查阅发行人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
2、核查结论
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厂房使用土地不涉及纠纷土地,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北区3号、4号厂房及玻璃仓库产权证书均已取得,如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1号等未办证厂房,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替代措施;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不从事房地产业务。
(以下无正文)
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戴文东侍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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