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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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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2-2-12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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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2证券简称:顺丰控股公告编号:2022-01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11日下午15:00开始。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 B 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卫主持本次会议。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2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321281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4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2名,代表股份数量
2967274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99%;(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90名,代表股
份数量245535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8人,代表股份数量
457834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7%。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1087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4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29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89%;反对4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提案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701927139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022184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3%;反对105914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弃
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47242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7.6865%;反对10591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32128074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28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31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2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212777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320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457802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29%;反对32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若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宋红畅律师、马奔霄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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