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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星期五)在张
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及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9)、于2022年2月8日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1日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
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9285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5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81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及豁免回购相关承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强________________刘放________________
王蔚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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