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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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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富贵 发表于 2022-2-14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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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4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59-4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相关简称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6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6月14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21年6月15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公示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1年7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1年7月13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项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
0的全部事宜。
6.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年7月1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向3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48.5875万份股票期权。
10.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2年2月11日为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符合授予条件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2月11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明确,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1]第01610053号)、《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亚会专审字[2021]第01610081号)、《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2年2月11日)以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另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官方网站(查询
日:2022年2月10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3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按照《股权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以及办理相关授予登记手续外,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权益授予
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
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李威黄心怡
2022年2月1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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